《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作者: 时间:2025-07-17 11:19 浏览人次

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是河南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耕地保护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其核心目标是通过规范补充耕地管理,筑牢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根基,切实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

       一、总则核心要点

       《办法》以加强补充耕地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为核心目标,明确了补充耕地的定义、原则和基本要求。

       补充耕地定义:通过项目实施或农民自发复垦等方式,将未利用地、非耕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开发、整理、复垦为稳定利用的耕地。其目标是实现 “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

       核心原则:坚持 “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优先恢复从水田流出的农用地为水田,确保市域内水田总体稳定。这一原则直接回应了“耕地质量不降低”的硬性要求。

       权益保障:明确需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且补充耕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必须明晰、无争议。这是从源头避免后续纠纷的关键举措。

       二、补充耕地选址规则

       《办法》对补充耕地的选址范围、优先方向和禁止区域作出严格规定,确保补充耕地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可选来源: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且第三次国土调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非耕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地块。

优先方向:优先选择资源禀赋良好、与大田相邻、可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地块。从选址阶段就为补充耕地 “能耕种、易管理”奠定基础。

       禁止区域: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25 度以上陡坡、城镇开发边界等区域垦造耕地;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河湖管理范围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未利用地开发原则上控制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

       三、补充耕地实施方式

       补充耕地实施分为项目形式和非项目形式,《办法》以项目形式为主要鼓励方向,同时规范非项目形式的管理。

       (一)项目形式实施

       立项与审批: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实施单位组织申报,报县级政府批准;立项需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利人意见等材料,并经多部门实地踏勘和投资评审。

       建设管理:遵循招投标、监理、审计等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社会资本可参与项目建设,但需明确权利义务及监管规则。

       验收要求:项目竣工后,需纳入国土变更调查,由县级政府组织多部门验收,其中自然资源部门核定耕地数量,农业农村部门鉴定耕地质量。

       (二)非项目形式实施

       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认定: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实地踏勘结果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农业农村部门鉴定补充耕地质量。

       激励: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垦造或恢复的耕地,鼓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使用前,按照不低于耕地开垦费标准给予奖励和补偿。

       四、补充耕地入库与出库管理

       (一)入库流程

       指标管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各省辖市年度补充耕地指标入库上限,入库流程实行 “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

       细化标准:针对项目形式和非项目形式补充耕地,分布明确审核内容。项目形式需审核立项、验收、影像等材料,非项目形式需审核权属、实地及影像等情况, 从源头上避免“虚假入库”。

       复核要求:省级对申报材料复核,对所有地块开展内业比对,对存在疑问地块进行实地外业抽查,确保入库耕地真实合规。

       (二)出库规则

       自动出库:非农建设用地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所占用耕地对应的补充耕地地块自动退出补充耕地储备库,纳入当地耕地保有量管理。

       强制出库: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经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的,退出补充耕地储备库,且3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五、监管与责任追究

       (一)监管机制

       管护责任:补充耕地入库时,县级政府需确定管护主体并签订协议,确保补充耕地不擅自改变用途。同时,将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解决“重建设、轻管护”问题。

       动态监测: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非农建设管控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监督;省级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存在非耕地问题的采取冻结使用、限期整改、核减退库等措施。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用途”全链条监管。

       (二)责任追究

       对补充耕地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责任覆盖所有参与主体:

       对项目参与单位(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存在数据失真、虚假施工等问题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监管部门及人员存在违规验收、失职渎职、设租寻租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涉及不当收益的,予以追缴。

       六、其他说明

       施行时间:《办法》自印发之日(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此前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衔接规则: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要创新点:

       《办法》的创新集中在“质量、制度、参与”三个维度:

       注重质量提升:从选址(优先高标准农田地块)、建设(按高标准农田标准配套设施)到验收(农业农村部门鉴定质量), 全流程把控耕地质量;明确“占优补优”要求,避免“补劣换优”。

       强化制度管理:建立“选址—实施—入库—管护—出库”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如财政部门参与预算审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质量鉴定等),通过 “三级审核”“动态监测” 确保流程规范可控。

       规范社会参与: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补充耕地项目,明确权利义务、风险及监管规则;通过奖励机制鼓励农户等自发复垦, 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耕地保护格局。

       《办法》通过全流程规范补充耕地管理,既落实了国家 “耕地占补平衡”硬要求,又结合河南农业大省实际,明确了“谁来做、怎么做、怎么管”,将有效解决补充耕地 “数量不实、质量不高、管护不力”等问题,为守牢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dnr.henan.gov.cn/2025/07-17/3181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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