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自然资规〔2025〕7号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16日

发文机关: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6日

业务类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与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79号)等精神,全面改进和规范我省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工作,深入推进规划用地业务融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并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

       按照“多审合一”原则,将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涉及的多个许可事项整合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一个许可事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向项目建设单位单独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对因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情形,按国家政策规定需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初审后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报告,在转报自然资源部并取得复函批复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缩小申请办理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之前或者备案前后,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申请办理:

       (一)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原有合法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不含煤炭、金属等矿产类型)建设用地;

       (三)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且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主要包括: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

       (四)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露天煤矿接续用地(即在煤矿生产达产、已获批土地使用完毕的情况下,可根据露天矿采、排生产计划申请采掘场、排土场的用地);

       (五)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其他情形。

       三、统一审批与核发层级

       统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层级,除因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需自然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分级审批同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由有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发权限分别如下:

       (一)省自然资源厅核发权限

       1.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根据自然资源部授权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

       2.项目范围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的建设项目。

       3.申请用地(含水利水电项目淹没区)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其中申请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并转报自然资源部复函批复后核发。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权限

       1.由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不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的建设项目。该审批权限市级不得再进行下放。

       2.市级政府或市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且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市级依法对相关审批权限下放或授权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权限

       1.县级政府或县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

       2.根据市级审批权限下放或授权规定由县级核发的建设项目。

       四、优化审批与核发流程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流程包括受理、审查与决定两个环节。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补正时间及转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时限自行确定,原则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具体流程如下:

       (一)受理

       1.受理。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3、4、5)符合要求,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设相关处(局、科、股)室审查(分类审查要点详见附件6)无意见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有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无意见,或者审查有意见且再次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对申请办理层级不符合规定或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与决定

       对通过会审的项目,有核发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向申请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未通过会审审查的项目,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8)。

       对因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情形,需转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审查后,按程序向自然资源部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报告,待自然资源部复函批复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向项目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五、规范审批结果样式及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模板实施,须具备证本、附件和附图(详见附件7)。各市、县要加快推行电子证照应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超期不予延续,需重新申请办理,有效期内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长期有效。

       证本中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建设依据等内容与申请表保持一致。项目拟选位置,线性项目填写到县级行政区,块状项目填写到乡镇。拟用地面积用公顷表达(4位小数)。涉密项目应在证本第2页左上角按照“X密★X年”格式进行密级标识,字体为黑体,大小为12pt,秘密等级、保密期限与建设依据保持一致。

       附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和用地控制规模,项目后续建设用地手续办理规定,并对项目应落实的相关费用及应履行的义务等提出要求。

       附图可叠加土地利用现状图,清晰表达项目整体范围。实际申请用地范围用红色实线表达,涉及已批准国有建设用地、淹没区用红色虚线表达,涉及架空线路、地下管线、隧道等用蓝色虚线表达。图上应标注项目整体范围、指北针、主要图例等制图要素。规划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可叠加规划道路等重要信息,鼓励以地块图则作为附图。

       六、设立变更、注销业务

       (一)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变更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且用地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允许建设单位申请变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具体情形如下:

       1.允许变更情形。

       (1)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化、项目名称发生变化(项目投资代码不变)。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信息错误。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9、10、11)。原办理层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重新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变更不改变原有效期和证照编号。

       2.办理流程。

       申请变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流程包括受理、审查与决定两个环节。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办理完毕。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时限自行确定,原则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如下:

       (1)受理。

       ①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经审查无意见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有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无意见,或者审查有意见且再次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②不予受理。对申请办理层级不符合规定或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变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查与决定。

       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有核发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收回原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向申请单位核发新证书;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销

       允许项目建设单位对已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依法申请注销。

       申请注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流程包括受理、审查与决定两个环节。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办理完毕。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时限自行确定,原则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如下:

       1.受理。

       ①受理。申请材料(详见附件9、10、11)符合要求,经审查无意见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有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无意见,或者审查有意见且再次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②不予受理。对申请办理层级不符合规定或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销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查与决定。

       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有核发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收回核发的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向申请单位核发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并进行公告(详见附件12、13);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明确重新办理情形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首次申报的有关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一)属于建设项目土地用途或选址位置发生重大调整(如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用地范围相对用地预审范围重合度低于50%的);

       (二)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未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报告(书)核准或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但申请正式用地时占用或涉及的;

       (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层级等发生变化,导致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需提级办理的;

       (五)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要求

       (一)及时制定办事指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制定办事指南,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要点以及审批环节等具体要求,并在政务服务网上公布(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严格落实审查问题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申请单位提出的补正问题及时做好指导。

       (二)严格落实网上办理。河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管理系统已与“河南政务服务网-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对接,建设项目申请材料通过系统平台提交后将进行实时推送,原则上市、县不再自建同类审批业务系统。申请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实体材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托河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管理系统进行初审与审批工作(涉密件除外),确保整个审批流程全程在线进行。

       (三)开展用地用林用草联合会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及初审审查时,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前参与,作为会审部门,提出该项目是否符合用林用草用湿、符合自然保护地允许占用情形的意见。

       (四)严格执行批后公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核发、变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将证载内容在政府网站、政府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开内容应包括:证书编号、发证机关、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自然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认真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漏补缺。省厅、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抽查、检查方式加强对下级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加强规划用地全链条管控。应核发而未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手续。建设项目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政策要求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国家或我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材料清单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关于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4.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报告格式

                5.坐标格式要求

                6.分类审查要点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样例

                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申请变更/注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材料清单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变更/注销申请表

                1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变更/注销申请报告

                12.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1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销公告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7号 - 正文.doc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7号 - 附件.doc

 

 

2025年7月15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https://dnr.henan.gov.cn/2025/07-16/3180974.html

 一图读懂《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

https://dnr.henan.gov.cn/2025/07-16/318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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