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自然资规〔2025〕5号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12日
发文机关: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4日
业务类型:土地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等文件精神,深刻汲取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周口项城“3·20”工业园区爆炸等事故教训,加强我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规划实施管理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法定地位。经依法审批后的城镇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是核发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严禁以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片区整治方案、更新改造方案、会议纪要等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规划依据。
(二)落实规划许可的底线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建设,以及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布局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城镇建设和村庄建设边界外使用村庄用地机动指标的村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或改变规划许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依据部门职责将涉及安全的要素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不予核发。
(三)明确规划许可的法定主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均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统一核发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规划许可事项涉及授权或委托的,应符合法定要求,履行法定程序,严禁以审批改革的名义将许可事项授权给非自然资源部门。
二、规范规划条件设置
(四)严格规划条件核定。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严格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不得以未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以及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作为核定规划条件的依据。各地要规范规划条件核定的内容,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
(五)严控规划条件变更。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履行规划条件变更程序,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应当充分论证,按程序修改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六)严格核发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项目要加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严把空间准入关口,严守选址选线安全底线,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要求和“邻避”要求,严格审查项目建设依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
(七)规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可一次性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并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可持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直接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公共配套,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国家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开展技术审查,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据。建筑工程类项目特别要对社区管理用房、养老托育、垃圾收集、电动自行车及机动车停放等设施配建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指标应符合各宗地地块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不得通过统一平衡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
(九)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在乡村地区实施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符合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情形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村庄规划或“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依据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和相关管控要求,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合规性以及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相邻关系等进行审查后,并按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地可结合实际,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储设施、公厕等仅服务村庄的简易项目和村民自建住房,提供建设通用图集替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简化审批流程。
(十)强化对告知承诺制和豁免项目监督检查。对符合各地已出台告知承诺制政策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法撤销规划许可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应移交具有规划执法权限的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应结合行业领域及地方实际审慎制定许可豁免清单,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开展规划土地核实
(十一)落实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合并办理。严格落实“多证合一、多审合一”要求,通过整合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共享数据资源、强化内部协同,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合并办理,实现“一次申请、同步办理、统一发证”,全面提升规划土地核实服务效能。
(十二)严密组织规划土地核实工作。土地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不得借规划土地核实规避违法建设认定和行政处罚,将违法建设合法化。对采取隐瞒手段骗取通过规划土地核实或违法违规通过规划土地核实的,发现后应依法纠正规划土地核实意见。存在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行为的,应依法处理,涉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未通过规划土地核实和不符合其他法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披上合法“外衣”。
五、强化规划实施监督
(十三)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各地应加强现有审批系统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用途管制监管、不动产登记等系统对接,推进规划管控指标有效传导,确保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的强制性指标的一致性。
(十四)推进规划许可证书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采用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配发的电子监管号作为证书编号,没有电子监管号的许可证书视为无效,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监制的规划许可文书规范样式,全面推行规划许可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
(十五)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与属地承担规划执法职责的部门、乡镇(街道)等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厘清职责边界、压实日常监督检查责任,确保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省自然资源厅将定期对市、县核定规划条件、办理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相关事项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涉及违规核发规划许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谈、问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后续国家和省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https://dnr.henan.gov.cn/2025/05-14/3157849.html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