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自然资规〔2019〕4号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23日

发文机关: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7日

业务类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最大限度压缩审查时限、提升审批效能,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3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最大限度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升效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适用本办法。特殊工程、涉军工程、涉密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按照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是指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托市(县)“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系统,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同步开展的业务审查。对联合审查通过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他相关部门不再进行单独审查。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单体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城市设计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设施配建要求及特定要求,是否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内容。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19〕2号)》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清单” 规定内容,通过市(县)“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系统向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完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材料,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

  2.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受理所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通过系统予以退回;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3.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市(县)“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系统,将工程设计方案推送至住建、园林、文物等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4.相关部门应在接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设计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审查意见(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审定的除外),并通过系统反馈给市(县)自然资源部门。逾期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设计方案。

  5.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意见不一致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汇齐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集中会商,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形成会商意见。

  6.按市(县)政府规定,设计方案需上报市(县)规划委员会或联审联批会审查的,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报请市(县)规划委员会或联审联批会审查,市(县)规划委员会或联审联批会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自报请市(县)规划委员会或联审联批会审查至出具审查意见的审查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间。

  7.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汇齐部门审查意见、会商意见以及规划委员会或联审联批会审查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统一反馈建设单位。

  8.建设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并通过系统将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方案提交市(县)自然资源部门;逾期未提交的或未按要求进行修改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对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止审查,并按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办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

  9.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经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案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相关部门征求审批意见,相关部门应当3个工作日出具审批意见并反馈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意见不得提出与前期审查意见不一致的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对符合审批条件的设计方案,依法进行公示后,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

  第六条 在城市核心区、重要地段、重要节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等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推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可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逐步将城市设计和地下空间开发、人防、消防、园林绿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等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载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相关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不得对已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建设内容和规模提出新的要求。

  第八条 各市县要探索建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负责制,由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把好设计质量关。设计单位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对技术成果质量和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承担相关技术责任和全部法律责任,并受理由设计方案产生的相关投诉及民事纠纷。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规划指标复核、日照分析复核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九条 各市县要建立设计单位和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黑名单制度,将设计单位和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不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方案进行虚假整改的纳入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对严重违反规划条件、提供阴阳图纸等弄虚造假的设计单位和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黑名单,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可不再受理由该设计单位、该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条 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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