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国土资规〔2015〕1号 成文日期:2015年06月08日

发文机关: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1日

业务类型:土地管理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中央农办联合召开的加强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会议精神,从制度上解决个别地方补充耕地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耕地数量红线与质量红线“双到位”,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河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8日

河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中央农办联合召开的加强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我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数量红线与质量红线“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治规划,将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备案审查确认和项目的抽查;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立项批准、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复、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选址、立项申请、实施管理和初验工作。

  第五条 省直管县(市)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审查、验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要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农业、水利、生态等规划以及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相衔接;

  (二)项目区土地权属关系清楚,没有土地权属纠纷;

  (三)选址要求:禁止在大于二十五度的陡坡地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地,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区域内开垦耕地;

  (四)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选择具有省以上发展改革委、建设等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项目概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查,项目投资额度的测算应按照《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执行。通过论证的项目,上报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三)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在对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上报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批复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需上报以下材料:

  (一)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立项申请文件,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四)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1:10000标准分幅图(项目区用红线圈定);

  (五)依法开发未利用地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需附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开发的批复文件;

  (六)申报材料的全部电子文档;

  (七)其他有关资料(如影像资料等)。

第三章 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九条 规划设计和预算的编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单位依据立项批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测绘成果应满足项目施工设计需要;

  (二)项目区测绘工作完成后,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省以上建设等主管部门颁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

  (三)设计单位应深入到项目现场,了解掌握项目区实际情况。设计初步方案应征求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四)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概算;

  (五)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六)项目设计编制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在项目区公示;

  (七)规划设计报告和预算的编制按照《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和《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条 规划设计和预算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规划设计报告和预算的编制完成后,由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评审,必要时,应组织对设计成果进行实地抽查;

  (二)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批复文件,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上报规划设计和预算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申请文件;

  (二)规划设计和预算文本及其附件;

  (三)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单体工程设计图等;

  (四)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财政部门的预算评审意见;

  (五)申报材料的全部电子文档,其中规划图、现状图、单体工程图为Mapgis或CAD格式电子文档,土方计算和工程预算为专业软件格式电子文档;

  (六)其他有关资料(如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下达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投资预算,不得随意变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需报原批准单位进行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复和有关技术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法人制、公告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应通过招投标确定,承担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等相关3级以上(含3级)专业资质;承担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等相关监理丙级(含丙级)以上专业资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做好项目实施各项工作,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直至达到合格要求。对因不按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违反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等进行控制,做好合同管理,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设计交底,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性服务工作。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项目区应设立醒目的标志,桥涵、井房等单体工程要镌刻国家统一标志标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并提请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终验。

  第二十三条 申请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内容全部竣工,合同段工程已全部验收;

  (二)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决算并通过审计;

  (三)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已全部落实,完成标识设定等工作;

  (四)已落实项目管护责任主体,并签订项目后期管护协议;

  (五)已完成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六)项目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环保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采用内业和外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项目竣工报告、规划设计工作报告、施工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等项目档案资料,查验项目范围、规模(尤其新增耕地面积)和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审查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审计报告等情况;

  (三)审查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抽查项目区耕地质量情况;

  (四)审查权属管理工作报告,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

  (五)检查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项目信息入库情况;

  (六)检查工程移交和管护情况;

  (七)检查工程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八)调查了解项目区群众满意度;

  (九)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提交以下备查材料:

  (一)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预算、招投标资料;

  (二)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资料、工程评定资料、中间验收资料;

  (三)项目实施总结资料,如项目竣工勘测报告、项目竣工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设计工作总结报告、项目决算报告、项目竣工图等;

  (四)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五)项目工程移交、管护资料;

  (六)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步验收意见;

  (七)项目资金支出情况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如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出具验收文件(验收文件中应写明明新增耕地面积、耕地质量等级并附地块列表等),并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本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符合条件的应划入基本农田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对整改内容进行复验收,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备案和抽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行集中上报备案制度。

  第三十条 项目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验收合格的项目,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4月、7月、11月底组织本辖区的项目集中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申请备案时需提供的材料:

  1.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备案文件;

  2.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的验收

  意见,验收意见中应附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结果;

  3.项目预变更登记表(同时报电子版)。

  (三)项目分别在立项、实施、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监测监管系统中提交计划下达、实施、验收三个阶段的备案信息,备案信息的填报实行谁验收谁负责;

  (四)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材料和网上备案信息进行审查和确认;

  (五)结合土地变更调查信息标注工作,每年1月31日前应把上一年验收的项目备案确认完毕。

  第三十一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上报备案项目进行实地抽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坚决防止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质量不到位问题,抽查主要内容包括:抽查项目的真实性、实施程序合法性、项目资料完整性,新增耕地数量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报备案资料和抽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期间暂停该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的项目备案。

第七章 项目后期管护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资产移交清单,移交给有关部门或村委会,并签订工程交付、新增耕地和后期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确保新增耕地及时耕种、建成工程设施正常运转。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和资金管理等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在审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的财政资金,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问题的,应责成整改;已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结

  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原有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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