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犯罪。
(二)三书一函:监察建议书(含纪律检查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
(三)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四)一案三查: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五)三个同步: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扫黑除恶协作配合,做到线索同步移送、案情同步会商、案件同步办理
(六)自然资源行业领域黑恶性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包含哪些?
(1)集体土地使用方面,黑恶势力垄断集体土地资源,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破坏农用地等;
(2)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面,黑恶势力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征地拆迁,寻衅滋事,煽动闹事、阻挠征地,敲诈勒索、侵吞、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等;
(3)项目招投标方面,黑恶势力在土地整治、“三旧”改造、矿山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项目招投标中,恶意竞标围标、限制竞争,强揽工程等;
(4)自然资源权益方面,黑恶势力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出让、转让、出租过程中,恶意竞标围标、扰乱市场秩序等;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黑恶势力非法勘查、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等;
(6)行业管理方面,黑恶势力欺行霸市、破坏行业管理秩序等;
(7)执法查处方面,黑恶势力暴力抗法,阻碍执法,威胁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等;
(8)履职方面,党员干部及其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黑恶势力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等。
(七)什么是“沙霸”“矿霸”?
(1)未依法取得采砂、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
(2)采砂、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擅自继续开采的。
(3)虽依法取得采砂、采矿许可证,但超范围、超许可矿种开采的。
(4)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5)为黑恶势力涉足采砂、采矿,充当“保护伞”的。
(6)采砂、采矿领域其他乱现象。
(八)“沙霸”“矿霸”具体特征或违法行为有哪些?
是否存在以工程项目建设、公益事业、环境治理、生态修复为名进行非法开采,倒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恶意竞标围标、强迫他人退出、强制入股、勒索、收取保护费以及操纵把控矿山环境治理、生态修复项目等问题;是否存在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而以协议出让、未依法依规办理矿业权管理工作等问题。
(九)“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方面涉及哪些黑恶行为?
是否存在垄断集体土地资源,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破坏农用地等问题;是否存在恶意竞标围标土地整治、旧村改造等项目工程;是否存在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征地拆迁,寻衅滋事、煽动闹事、阻挠征地,敲诈勒索、侵吞、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等问题。
(十)为什么要将“征地补偿”纳入扫黑除恶领域?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地补偿往往以村单位实行,“村霸”“宗族势力”与背后“保护伞”相互勾结,违规违法侵吞、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愈发愈烈,严重危害群众合法权益。
主要排查的问题:是否存在黑恶势力直接介入或勾结家族、宗族黑恶势力强行插手土地征收问题;是否存在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征地拆迁的问题;是否存在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强买强卖、阻挠征地等暴力手段;是否存在恶意侵吞、强行挪用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费等问题。
(十一)“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二)“村霸”的行为特征包括哪些?
(1)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2)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3)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4)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5)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6)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7)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十三)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黑恶势力“保护伞”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十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类打击重点有哪些?
(1)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破环农业生产生活秩序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乡恶”、“村霸”黑恶势力。
(2)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仓储物流、生产经营场所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手段,非法垄断建设工地、施工小区沙石等建材供应的“沙霸”等黑恶势力。
(3)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保护费、看管费、进场费,破环正常经营秩序的“菜霸”、“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等领域,雇请和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垄断市场,破环生产、抢占工地、暴力拆迁强行收取“地盘费”、“管理费”、“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5)在街头、火车站、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人群密集区域及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霸一方和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6)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歌厅、舞厅、洗浴、发廊、棋牌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及高档住宅小区开设赌场、容留和强迫妇女等卖淫涉毒的黑恶势力。
(7)以“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形式非法高利放贷,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涉及非法集资、传销、合同诈骗及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8)煽动村民闹事闹访缠访、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采取封门堵路等形式,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9)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
(10)包庇或者纵容黑恶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