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旅游“民宿”建设用地有“法”了
来源:河南经济网 作者:记者 杜美丽 时间:2024-07-11 09:31 浏览人次

  随着市民对乡村旅游的热捧,近年来旅游“民宿”成了衣食住行中的香饽饽,同时也是乡村振兴中引领经济发展的新业态,那么如何破解民宿建设用地难问题呢?

  日前,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首个省级层面的旅游民宿用地政策性文件——《河南省旅游民宿用地政策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旅游民宿的含义、总体要求、空间规划支撑、用地指标保障、用地类型、用地办理程序”等六个方面,提出20条精准有力措施。7月10日,记者对《指引》文件进行了深入了解。

  “听说政府现在大力支持发展民宿,还出台了用地标准,作为村里红色建设的发起人,我发自内心的高兴。这样就能打破我们发展乡村红色旅游的瓶颈了,同时还有了建设旅游民宿规范用地的指引!”杞县柿园乡前化寨村乡贤王青岭激动地说。

  什么是旅游民宿?《指引》指出,旅游民宿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等相关闲置资源,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民居、宅院、客栈、驿站、庄园、山庄、营地等。

  旅游民宿如何规范用地?

  《指引》明确,旅游民宿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避开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依法依规使用按原地类管理用地。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可以优先保障旅游民宿项目建设,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及规划用地性质,并于项目批准后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等。

  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可用于旅游民宿建设。属于“平急两用”的旅游民宿项目,可申请使用省级基础计划指标。

  优先鼓励哪些做法?

  《指引》中规定,首先鼓励通过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将旧厂房、仓库、闲置校舍、废弃工矿、老庭院、闲置宅基地、个人闲置房等,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扩建、新建旅游民宿;支持将具备条件的“空心村”或老旧镇区整体盘活、改造,用于发展旅游民宿集群;文物建筑可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开办旅游民宿。

  其次,支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发展旅游民宿,符合法定条件的,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最后,农户和返乡人员可利用自有房屋自主经营旅游民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民宿;其他个人或组织等可通过租赁产权明晰的闲置宅基地房屋、合作经营等方式经营旅游民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已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用于经营旅游民宿。

  如何申请办理手续?

  《指引》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旅游民宿无须办理用地预审。旅游配套设施按单独选址申报的,应先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对依托资源或选址有特殊要求的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允许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的,可以只转用不征收。

  旅游配套设施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旅游民宿建设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且纳入成片开发方案或“平急两用”项目的,可以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指引》还规定,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内不得建设旅游民宿。建设旅游民宿时,不得侵占江河滩地、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毁林、破坏水域水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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