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自然博物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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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自然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河南自然博物馆(英文名称为:Henan Natural HistoryMuseum),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8号,邮编:450016,网址:http://www.hngm.org.cn/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任务为:承担自然资源博物收藏、展示、研究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科普宣传教育、讲解培训及文创研发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成果资料、实物资料、档案等管理、研究与服务;承担古生物化石调查、规划、发掘、研究与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收藏地质、矿产、古生物、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类标本、展品,收集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见证物,进行修复、研究、展示、保护和科学教育;

  (二)举办各类科普活动,开展社会教育实践活动,举办展览活动;

  (三)传播、弘扬自然科学文化和自然环境保护知识;

  (四)收集土地、地质资料、自然资源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五)开展全省古生物化石(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除外)的调查、规划、发掘、研究与保护工作;开展地质、矿产、生态保护等技术咨询服务;

  (六)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范围。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设置党支部,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紧扣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

  本单位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着力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政治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一)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本单位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学习传达厅党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工作发展思路和举措;研究落实厅党组交办的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凡属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八条 理事会是河南自然博物馆的咨询、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九条 根据编制现状,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主要包括本馆管理层、社会公众代表和职工代表。

  (一)本馆代表3名,其中馆长、党支部书记为当然理事,其余1名为职工代表;

  (二)社会公众理事4名,其中专家代表两名,教育界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各1名。

  第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日常文稿起草、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秘书处人员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秘书处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本馆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二)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审议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长、监事和秘书长;

  (五)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六)审议本馆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七)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沟通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馆的支持。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通过本馆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本馆管理。

  第十三条 本馆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行政工作。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本馆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管理层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四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本届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按照原定程序进行选举,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5岁。

  第十七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三)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自然资源事业,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能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参加本馆举办的活动;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在理事会授权下代表本馆开展有关社会活动;

  (五)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行;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或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四)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变动,理事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增补理事需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补充并委任。新提名的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增补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监事、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设监事、秘书长各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事业发展目标;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本馆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二)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前五日内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会议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理事会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三)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四)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议题根据本章程及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在审议各项议题前,应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事关本馆发展的重大事项,理事会要与管理层、党支部等充分沟通,重大专业事项应向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

  第三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理事长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以阐明具体事项。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签名,送缺席理事阅知。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馆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四十一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书记、副馆长组成,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安全工作,保障博物馆参观以及资产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各专项学术委员会;

  (七)组织开展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

  (八)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馆长经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馆的行政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审议馆“三重一大”事项;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组织有关工作的开展;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馆的资产及相关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馆所有馆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收藏和利用。

  第四十六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馆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馆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理事会通过的本馆事业发展规划;

  (二)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职责;

  (三)本馆的机构设置、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年度工作报告等基本情况;

  (四)本馆章程及修改情况;

  (五)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年报、全馆职工大会、馆内办公平台、新闻媒体和河南自然博物馆网站。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馆所有藏品,应由举办单位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五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和管理层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南自然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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