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加强露天矿山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4-02-15 17:13 浏览人次

  豫自然资发〔2022〕30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严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意见,切实解决我省露天矿山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修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露天矿山开发利用水平和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推动全省矿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积极助力稳经济促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对露天矿山工作的领导

  市县政府要加强对露天矿山开采与生态修复工作的领导,省辖市政府负责矿山开发布局和资源保障的组织领导工作,县级政府负责矿产开采、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县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部门,统筹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等手段,构建协调统一、监管到位的露天矿山管理新机制。

  二、加强部门对露天矿山工作的监督

  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加强对越界开采、非法开采行为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加强环保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管;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加强对在建和生产露天矿山生产安全的监管;林业部门重点加强使用林地的监管。监督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对不认真履职尽责,造成较大问题,发生较大舆情的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三、加强露天矿山规划布局管控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不得在规划禁止开采区范围内和省矿产资源规划重点开采区以外新建露天矿山。露天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新设普通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 1000万立方米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新设建筑(饰面)石材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200万立方米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 10 万立方米以上;其他露天矿山准入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执行。

  四、加强露天矿山出让登记工作

  露天矿山全面实行“净矿”出让,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应急、林业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拟设矿区涉及的资源、土地、环境、水土、安全、林地和公共利益等进行论证评估和联合审查。拟出让项目应通过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商。出让前政府应编制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出让后企业应按照方案实施开采与修复。建筑石料类露天矿山统一由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五、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按照“ 关小上大、控新治旧” 的原则,继续淘汰利用率低、生态影响大、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的露天矿山。对仍有资源开发潜力,适合整体开发的“ 老矿区、老矿山、老矿权” ,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资源整合,以市场竞争方式重新确定开发和修复主体,实现集约开发和整体修复。对超贫磁铁矿等生态损害大、经济价值低和以开采金属矿产为名行开采建筑石料之实的露天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并督促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六、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压实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对不履行修复义务的,由县级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立案查处,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市县政府负责编制生态修复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有责任主体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不能履行义务或修复不达标的,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后,由政府组织修复治理;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属地政府组织修复治理,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七、加强露天矿山执法监察工作

  严厉打击露天矿山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及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开采修复的矿山要责令整治,对越界开采、无证开采、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林地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露天矿山管理秩序混乱、违法案件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由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对问题严重的市县,由省自然资源督查办公室进行约谈问责。

  八、加强露天矿山生态环境工作

  压实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环评文件批准后五年内未开工的,需重新报批;对新、改、扩建露天矿山项目,须符合“ 三线一单” 、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环评审批原则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未批先建的矿山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矿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加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开采、生态修复应严格按照矿山安全要求和规范进行设计,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要求,落实安全措施。露天矿山未履行安全设施“ 三同时” 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严格落实边坡安全措施、未按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施工的矿山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查处。

  十、加快构建完善的监测监管体系

  推动信息技术与露天矿山监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运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加强环境监管,提升执法效能。通过“天眼” 系统、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等手段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建立务实有效的属地监管机制,全面推行林长制,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管理“山长制”,实现露天矿山行政许可、批后监管、日常执法相互融合,构建全覆盖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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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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