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豫自然资规〔2023〕1号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01日
发文机关: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1日
业务类型:矿产管理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的
通知
豫自然资规〔2023〕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中心,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河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日
河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益,根据《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出让交易是指河南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以及上级部门的委托,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依法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第四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应当按照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在同级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交易平台中进行。
第五条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细则组织矿业权出让交易,加强交易平台建设,全面推行和实施电子化交易,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或者任务书组织实施。交易平台认为委托书或者任务书中存在不合理的条件,影响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应当及时函告出让人。
第二章 公 告
第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公告。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出让公告:
(一)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三)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
(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等;
(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六)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七)投标或竞买保证金或保函的缴纳和处置要求;
(八)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九)风险提示;
(十)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十二)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
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
第三章 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条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申请。投标人或竞买人对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投标文件、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投标人或竞买人对拟出让矿业权范围及范围内地表自然资源要素、交通、勘查开发条件等无异议,并对提示的风险完全接受。
第十一条招标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由出让人在开标前、拍卖前或者挂牌期限届满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公告时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招标出让矿业权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拍卖出让矿业权应当按照拍卖法组织拍卖活动。
第十五条挂牌期间,交易平台应当在公告时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交易平台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拍卖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交易平台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二)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第四章 确认及中止、终止
第十七条 招标成交的,交易平台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现场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网上拍卖、挂牌成交的,具备签订网上成交确认书条件的,应当在成交后即时签订,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平台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八条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及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
(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
(四)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要求;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交易平台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未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保证金或保函退还手续;退还保证金或保函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
(一)公告公示期间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二)收到或发现中标人、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终止:
(一)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应当向交易平台出具书面意见。
交易平台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需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出让人核实同意。
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
第五章 公 示
第二十三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交易平台和委托出让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住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矿区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格;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受理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人名称、住所;
(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三)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四)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五)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的,交易平台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一)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三)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一)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三)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交易平台确需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等,资源开发利用、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等;
(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
(四)成交价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参照上述内容签订出让合同。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出让交易监管
第三十条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同级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投诉处置机制,加强社会监督。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并提供业务指导。对各地完成出让的矿业权项目,省自然资源厅以及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年度进行抽查,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矿业权出让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强化信用监管。
第三十三条交易平台应当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
开标、评标、拍卖、竞价的现场过程应当进行摄录像,与矿业权交易档案一并存档备查。使用互联网交易系统的,交易平台还应保存交易过程形成的电子数据档案。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投标人、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交易平台书面报出让人同意后,取消其投标、竞买资格,涉及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出具保函的由担保机构赔付担保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将失信主体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并通过“信用河南”网站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二)投标人、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竞买资格;
(三)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一)、(二)款情形的,失信主体三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有上述第(三)款情形的,失信主体两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交易平台书面报出让人同意后,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涉及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出具保函的由担保机构赔付担保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将失信主体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并通过“信用河南”网站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一)未履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约定义务;
(二)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四)逾期或拒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五)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
(六)向主管部门或交易平台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
(七)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一)、(四)、(五)、(七)款情形的,失信主体三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有上述第(二)、(三)款情形的,失信主体四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有上述第(六)款情形的,失信主体五年内不得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
第三十六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施行前,省自然资源厅以往制定的有关规范矿业权交易的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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