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豫自然资规〔2023〕2号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01日

发文机关: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3日

业务类型:矿产管理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登记管理的通知

  豫自然资规〔2023〕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林业局、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中心,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增强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准确把握和广泛宣传4号文和57号文精神,主动服务矿业权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激发矿业市场活力;要及时清理和修改、废止与自然资源部文件精神不一致的管理文件,抓紧研究制定与自然资源部文件以及本通知精神相适应的管理规定和落实措施。

  二、本通知砂石土类矿产是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等以招拍挂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具体为《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和第二类矿产中经地质勘查确定只能作为普通建筑石料用的亚矿种类矿产”。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其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

  三、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内的探矿权到期不再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采矿权人应统筹现有矿区范围内生产勘探和深部、上部勘查工作,按照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勘查或生产勘探实施方案,并在开工前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勘查工作结束后,整体编制并提交储量报告;深部或上部转采时,比照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

  四、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需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

  五、同一探矿权勘查范围内,除油气可以兼探铀矿、钾盐、氦气、二氧化碳气,煤炭兼探煤层气外,油气探矿权人不得进行非油气矿产勘查;非油气探矿权人不得进行油气矿产勘查,非煤矿业权人不得进行煤炭资源勘查;涉及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对综合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具备转采矿权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

  鼓励现有采矿权人开展综合勘查和综合利用工作。允许现有矿山(砂石土类矿产除外)在矿区范围内以及垂直投影的上下部,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综合勘查工作,对共伴生矿产资源应当综合回收利用,涉及需要进行出让收益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进一步搞活矿业权二级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不受持有探矿权2年的限制;采矿权人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限制;以协议出让取得的矿业权转让限制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

  七、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含地热、矿泉水)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探矿权人根据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井口装置、输油(气)管线(外输管线除外)、集输站、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确定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并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新立采矿登记。

  八、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登记的矿业权申请登记及申请书格式按照4号文要求执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新立(含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及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注销的登记申请资料,按照本通知附件1、2执行;省辖市级(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以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权限内的矿业权,申请办理登记的资料清单及要求可参照省自然资源厅要求执行。

  九、省自然资源厅以及省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以及其它服务业务,均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申请人使用经实名认证的河南政务服务网帐号登录,在网上填写申请内容,不再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向自然资源部申请矿业权登记的,申请人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过“一网申报”系统直接传输至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连续滚动提醒。

  十一、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省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充分利用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相关功能加强对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行为的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和跟踪落实。对省自然资源厅以及省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权限内的矿业权,在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保留登记的,河南矿业权管理系统将自动向社会公告;公告满30日且无异议,在“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中进行数据清理。

  十二、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完整准确理解57号文精神,提请当地政府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谁批准,谁监管”、“谁施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动用砂石的管理,严禁扩大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适用范围。57号文明确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砂石土类生产矿山在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建设工程动用的砂石料。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妥善处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调整以及矿山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剥离物、尾矿和废石出让收益处置等历史遗留问题。勘查开采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我省贯彻落实财综〔2023〕10号的意见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docx

            2.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docx

  2023年9月1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pdf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https://dnr.henan.gov.cn/2023/12-14/2865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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