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4-25 14:48 浏览人次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512号)要求,现就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注册地在河南省的企事业法人,可向我厅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和乙级资质。资质分为三个专业类别:(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二、有关要求

(一)材料要求。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为彩色扫描件,PDF格式,要求逐项扫描、清晰完整。申请人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被查实的,按照《办法》规定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并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公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资质。

(二)报送时间。工作日随时受理(节假日、非工作时间不受理)。

(三)报送方式。可采用网上申报或窗口申报,无需提交纸介质材料。

网上申报,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nan.gov.cn→“法人办事”→“按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在线办理

窗口申报,请到省政务服务大厅(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东100米路南中原出版产业园南区D座一楼)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一)202311日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11日至202312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1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

(二)202311日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202311日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乙级资质的单位,其中至少一个资质的证书获得时间满两年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以上申请按延续程序办理。

(三)涉及合并、分立单位办理资质的,需提供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分立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分立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合并单位办理资质时,合并之前各单位的业绩和年限可以作为新单位的业绩使用;分立单位办理资质时,原单位的业绩和年限可用且仅可被分立后的一个单位使用一次,其他分立单位不能使用同一业绩和年限办理资质。

(四)有关单位在申请资质的新设、延续等时,除满足《办法》规定的技术人员条件外,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分别不少于一人。

(五)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申请事项,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一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

(六)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新设、延续的办理时限不包括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环节。资质证书变更、补证、注销申请随时受理、按时办结。

(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填报和更新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办事指南请到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务网站(首页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查阅,或者到河南政务服务网(首页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许可)查阅。

咨询电话:0371-65569753

 

附件: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服务指南

 

 

                                                             2023424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服务指南

 

1.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

1-1.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甲级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1-2.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2-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2-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

3-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3-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1.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

1-1.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

甲级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一、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法定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4.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两年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甲级资质。

三、申请条件

(一)新设或延续

1.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办理资质新设的,具有已满两年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乙级资质证书。

办理资质延续的,具有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3.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具有资源与环境和土木水利类高级职称专业人数分别不少于一人;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4.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申报业绩必须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平台上进行信息填报公示,且内容一致)

5.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

6.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其中,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二)变更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三)补证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四)注销

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5.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四、申请材料

(一)新设和延续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单位基本情况详实,人员、装备等情况与提供资料情况一致。

申请人自备


(二)

原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申报系统自动获取。

政府部门核发


(三)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四)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人员材料包括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印章页及内容页复印件、职称公示网址查询截图或职称评审结果文件复印件、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以上材料 均以PDF格式上传。

其他


(五)

业绩材料

业绩材料为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材料以PDF格式上传。

申请人自备


(六)

主要机械设备材料

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材料(例如发票)。以PDF格式上传。

申请人自备


(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八)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二)变更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单位基本情况详实。

申请人自备


(二)

原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申报系统自动获取。

政府部门核发


(三)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四)

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

文件复印件PDF格式上传,合并或转制提交,非合并或转制度的无需提交。

其他


(三)补证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

申请人自备


(二)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四)注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

申请人自备


(二)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颁发纸质证书的需交回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nan.gov.cn)自行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新设和延续的,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申请变更、补证和注销的,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对申请新设和延续的,审查结果在自然资源厅官网进行公示和公告。对审查通过的,颁发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对审查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对申请变更、补证的,审查通过的,直接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变更、补证;审查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对申请注销的,现场收回纸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并出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注销回执单。

(四)审批通过后,颁发电子证书;需要纸质证书的,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到省政务大厅领取资质证书。

六、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八、审批决定证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纸质证书或电子资质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河南省政务大厅

(三)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nan.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371-65569753

投诉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1.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

1-2.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

乙级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一、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法定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4.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申请条件

(一)新设或延续

1.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办理资质延续的,具有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3.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具有资源与环境和土木水利类高级职称专业人数分别不少于1人;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4.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

5.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其中,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二)变更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三)补证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四)注销

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5.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四、申请材料

(一)新设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单位基本情况详实,人员、装备等情况与提供资料情况一致。

申请人自备


(二)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三)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人员材料包括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印章页及内容页复印件、职称公示网址查询截图或职称评审结果文件复印件、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以上材料均以PDF格式上传。

其他


(四)

主要机械设备材料

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材料。以PDF格式上传。

申请人自备


(五)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六)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二)延续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单位基本情况详实,人员、装备等情况与提供资料情况一致。

申请人自备


(二)

原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申报系统自动获取。

政府部门核发


(三)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四)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人员材料包括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印章页及内容页复印件、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以上材料均以PDF格式上传。

其他


(五)

主要机械设备材料

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材料。以PDF格式上传。

申请人自备


(六)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七)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三)变更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

申请人自备


(二)

原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申报系统自动获取。

政府部门核发


(三)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四)

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

文件复印件PDF格式上传,合并或转制提交,非合并或转制度的无需提交。

其他


(四)补证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

申请人自备


(二)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五)注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

申请人自备


(二)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颁发纸质证书的需交回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nan.gov.cn)自行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新设和延续的,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申请变更、补证和注销的,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对申请新设和延续的,审查结果在自然资源厅官网进行公示和公告。对审查通过的,颁发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对审查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对申请变更、补证的,审查通过的,直接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变更、补证;审查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对申请注销的,颁发纸质证书的现场收回纸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并出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注销回执单。

(四)审批通过后,颁发电子证书;需要纸质证书的,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到省政务大厅领取资质证书。

六、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八、审批决定证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纸质证书或电子资质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河南省政务大厅

(三)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nan.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371-65569753

投诉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2-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

审批办事指南

 

一、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

二、法定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4.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两年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甲级资质。

三、申请条件

(一)新设或延续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办理资质新设的,具有已满两年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乙级资质证书。

办理资质延续的,具有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3.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具有资源与环境和土木水利类高级职称专业人数分别不少于一人;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4.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五千万元。(申报业绩必须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平台上进行信息填报公示,且内容一致)

5.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6.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其中,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二)变更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三)补证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四)注销

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5.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四、申请材料

(一)新设和延续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单位基本情况详实,人员、装备等情况与提供资料情况一

致。

申报人自备


(二)

原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申报系统自动获取。

政府部门核发


(三)

营业执照

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四)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人员材料包括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封面及内容页复印件、职称公示网址查询截图或职称评审结果文件复印件、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以上材料均以PDF格式上传。

其他


(五)

业绩材料

业绩材料为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材料以PDF格式上传。

申报人自备


(六)

主要机械设备材料

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材料。以PDF格式上传。

申报人自备


(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八)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二)变更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

申报人自备


(二)

原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申报系统自动获取。

政府部门核发


(三)

营业执照

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四)

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

文件复印件PDF格式上传,合并或转制提交,非合并或转制的无需提交。

其他


(三)补证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

位印章,申请事由充

分。

申报人自备


(二)

营业执照

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四)注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

申报人自备


(二)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

颁发纸质证书的需交回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nan.gov.cn)自行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新设和延续的,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申请变更、补证和注销的,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对申请新立和延续的,审查结果在自然资源厅官网进行公示和公告。对审查通过的,颁发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对审查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对申请变更、补证的,审查通过的,直接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变更、补证;审查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对申请注销的,现场收回纸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并出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注销回执单。

(四)审批通过后,颁发电子证书;需要纸质证书的,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到省政务大厅领取资质证书。

六、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八、审批决定证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纸质证书或电子资质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河南省政务大厅

(三)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nan.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371-65569753

投诉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2-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资质

审批办事指南

 

一、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

二、法定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4.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申请条件

(一)新设或延续

1.具有企业法人。

2.办理资质延续的,具有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3.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具有资源与环境和土木水利类高级职称专业人数分别不少于一人;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4.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5.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其中,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二)变更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三)补证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四)注销

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5.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四、申请材料

(一)新设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单位基本情况详实,人员、装备等情况与提供资料情况一致。

申报人自备


(二)

营业执照

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三)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人员材料包括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封面及内容页复印件、职称公示网址查询截图或职称评审结果文件复印件、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以上材料均以PDF格式上传。

其他


(四)

主要机械设备材料

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材料。以PDF格式上传。

申报人自备


(五)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六)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二)延续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单位基本情况详实,人员、装备等情况与提供资料情况一致。

申报人自备


(二)

原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申报系统自动获取。

政府部门核发


(三)

营业执照

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四)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人员材料包括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印章页及内容页复印件、职称公示网址查询截图或职称评审结果文件复印件、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以上材料均以PDF格式上传。

其他


(五)

主要机械设备材料

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材料。以PDF格式上传。

申报人自备


(六)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七)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三)变更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

申报人自备


(二)

原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申报系统自动获取。

政府部门核发


(三)

营业执照

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四)

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

文件复印件PDF格式上传,合并或转制提交,非合并或转制的无需提交。

其他


(四)补证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

申报人自备


(二)

营业执照

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五)注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

申报人自备


(二)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

颁发纸质证书的需交回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nan.gov.cn)自行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新设和延续的,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申请变更、补证和注销的,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对申请新设和延续的,审查结果在自然资源厅官网进行公示和公告。对审查通过的,颁发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对审查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对申请变更、补证的,审查通过的,直接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变更、补证;审查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对申请注销的,现场收回纸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并出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注销回执单。

(四)审批通过后,颁发电子证书;需要纸质证书的,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到省政务大厅领取资质证书。

六、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八、审批决定证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纸质证书或电子资质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河南省政务大厅

(三)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nan.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371-65569753

投诉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

3-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

审批办事指南

 

一、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法定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4.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两年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甲级资质。

三、申请条件

(一)新立或延续

1.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办理资质新立的,具有已满两年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证书。

办理资质延续的,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3.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具有资源与环境和土木水利类高级职称专业人数分别不少于一人;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4.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三十万元。(申报业绩必须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平台上进行信息填报公示,且内容一致)

5.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其中,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二)变更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三)补证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四)注销

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5.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四、申请材料

(一)新立和延续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单位基本情况详实,人员、装备等情况与提供资料情况一致。

申请人自备


(二)

原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申报系统自动获取。

政府部门核发


(三)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四)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人员材料包括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印章页及内容页复印件、职称公示网址查询截图或职称评审结果文件复印件、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以上材料 均以PDF格式上传。

其他


(五)

业绩材料

业绩材料为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材料以PDF格式上传。

申请人自备


(六)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七)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二)变更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

申请人自备


(二)

原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申报系统自动获取。

政府部门核发


(三)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四)

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

文件复印件PDF格式上传,合并或转制提交,非合并或转制度的无需提交。

其他


(三)补证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

申请人自备


(二)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四)注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

申请人自备


(二)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颁发纸质证书的需交回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nan.gov.cn)自行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新立和延续的,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申请变更、补证和注销的,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对申请新立和延续的,审查结果在自然资源厅官网进行公示和公告。对审查通过的,颁发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对审查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对申请变更、补证的,审查通过的,直接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变更、补证;审查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对申请注销的,现场收回纸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并出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注销回执单。

(四)审批通过后,颁发电子证书;需要纸质证书的,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到省政务大厅领取资质证书。

六、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八、审批决定证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纸质证书或电子资质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河南省政务大厅

(三)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nan.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371-65569753

投诉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

3-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

审批办事指南

 

一、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法定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4.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申请条件

(一)新立或延续

1.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办理资质延续的,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3.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具有资源与环境和土木水利类高级职称专业人数分别不少于一人;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4.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其中,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二)变更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三)补证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四)注销

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5.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四、申请材料

(一)新设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单位基本情况详实,人员、装备等情况与提供资料情况一致。

申请人自备


(二)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三)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人员材料包括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印章页及内容页复印件、职称公示网址查询截图或职称评审结果文件复印件、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以上材料均以PDF格式上传。

其他


(四)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五)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二)延续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单位基本情况详实,人员、装备等情况与提供资料情况一致。

申请人自备


(二)

原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申报系统自动获取。

政府部门核发


(三)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四)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人员材料包括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印章页及内容页复印件、职称公示网址查询截图或职称评审结果文件复印件、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以上材料均以PDF格式上传。

其他


(五)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六)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认证证书和制度提供一种即可,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其他


(三)变更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

申请人自备


(二)

原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申报系统自动获取。

政府部门核发


(三)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四)

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

文件复印件PDF格式上传,合并或转制提交,非合并或转制度的无需提交。

其他


(四)补证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

申请人自备


(二)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政府部门核发


(五)注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申请书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事由充分。

申请人自备


(二)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颁发纸质证书的需交回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nan.gov.cn)自行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新立和延续的,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申请变更、补证和注销的,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对申请新立和延续的,审查结果在自然资源厅官网进行公示和公告。对审查通过的,颁发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对审查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对申请变更、补证的,审查通过的,直接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变更、补证;审查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对申请注销的,现场收回纸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并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

(四)审批通过后,颁发电子证书;需要纸质证书的,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到省政务大厅领取资质证书。

六、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八、审批决定证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纸质证书或电子资质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河南省政务大厅

(三)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nan.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371-65569753

投诉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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