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自然资规〔2021〕2 号 成文日期:2021 年11 月26 日
发文机关: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2日
业务类型:土地管理 时效状态: 2021年11月至2026年11月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业
加快发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规划和用地服务保障的针对性、有效性,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规模
市、县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区人口规模和结构、城镇化和老龄化发展趋势,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对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达标、布局合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 5 公顷以内。
二、细化落实规划用地和建设要求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配合民政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落实本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要求,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和社区生活圈要求,合理布局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民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等方式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明确位置、用地分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建设内容、规模及布局等要求,为拟定规划条件、实施土地供应等提供依据。各地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不得擅自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三、明确用地规划条件和出让要求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城市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将详细规划中养老服务设施内容、规模及布局等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出让居住用地等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无偿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内容和要求。
四、优化土地供应方式降低用地成本
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优先以出租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 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批准、核准或备案意见和其他法定材料,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五、严格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
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日照标准、无障碍设计、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应靠近室外活动场地,出入口处应保证救护车辆停靠;养老服务设施优先设置于建筑物一层,非一层设置的应配置无障碍担架电梯。新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住宅项目等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审查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城市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及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强化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阶段,应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范围。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符合城市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项目,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未建、缓建、缩建和停建等问题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
七、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住宅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的存量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旧城镇、旧村庄等,要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的整合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布局,统筹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求。“工改商、工改住”等改造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土地或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八、支持利用存量房产举办养老机构
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城镇小区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简化办事程序的原则,所使用存量房屋无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实施过渡期政策,可在五年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过渡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九、支持利用集体土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十、积极做好不动产登记,切实保障抵押权
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允许营利法人取得的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整体办理抵押登记。以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举办养老机构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
十一、加强规划和用地监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要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监管机制,防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发生,严防擅自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的政策措施,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要积极参与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与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应当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依约予以惩戒。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