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十二项措施支持脱贫地区巩固脱贫成果促进乡村振兴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6-25 17:16 浏览人次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用好用活自然资源政策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针对全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县、黄河滩区迁建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专门出台“十二项”政策支持意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振兴。《通知》明确,加大对脱贫县计划指标倾斜力度,2021年安排国家级脱贫县计划指标各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要;5年过渡期内专项安排省级脱贫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级专项下达不低于5%的新增计划指标,用于保障新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计划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需求。在过渡期内继续开展脱贫县和黄河滩区迁建县宅基地复垦券交易,筹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资金。调整宅基地复券使用范围,凡是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原则上使用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指标报批土地,若本县指标不足,必须购买使用宅基地复垦券进行土地报批。拓宽用地服务“绿色通道”,加快脱贫地区用地审批速度,省、市审查时间减少30%以上。  

     《通知》要求,加强对脱贫县编制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指导,有序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指导脱贫地区在乡镇层面建立乡村规划委员会制度,完善规划决策机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农房建设、风貌管控的有效管理。强化耕地保护,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别山革命老区、秦巴山区、脱贫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加强对脱贫地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政策指导,允许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优化布局调整,整治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需求,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通知》还明确了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农村房地一体颁证等方面,对脱贫地区的政策支持措施,为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贡献自然资源力量。

(厅乡村振兴办 邵常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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