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 2019 年 5月 15 日正式发布实施,结合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省厅制订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自然资源政府信息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指厅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厅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省自然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五条 政务公开办由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处、机关纪委、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中心等成员单位组成。厅办公室主任兼任政务公开办主任。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中心协助政务公开办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厅机关主办处室及时、准确地将本处室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以厅或厅办公室名义正式制发的公文,凡标注“主动公开”的,可以在厅门户网站直接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应纳入厅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保障。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第九条 根据各处室职能,依据《条例》和《办法》制定《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对具体公开内容、责任处室、时限予以明确。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五)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以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七)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如申请理由不合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如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八)法律、法规免于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信息具体项目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没有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签发的时间为形成时间。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是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四条 非以厅或厅办公室名义正式制发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主办处室对拟公开信息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意见。
(二)主办处室对经核实审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公开。
(三)主办处室不能决定是否公开的重要政府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工作,由政务公开办协助主办处室办理。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信函、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向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由厅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办理程序:
(一)行政服务中心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登记。
(二)按照《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九条规定,对申请要件进行审查。对申请要件不全、无法受理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填写《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单》,报厅政务公开办。
(三)根据申请内容,厅政务公开办批转主办处室办理。
(四)主办处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材料;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由政务公开办协助主办处室征求相关部门的答复意见。
(五)政务公开办对主办处室提交的答复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送达答复。
第十七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的,由厅政务公开办商主办处室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如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办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答复意见: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政务公开办同意,并在规定答复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原则上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务公开办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审查制度,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处室负责保密审查,并在制作过程中对公开属性一并组织会审。
第二十九条 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由主办处室会同厅政务公开办办理。
第三十条 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厅门户网站和网络的安全运行,确保网站政府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在厅保密委员会指导下,政务公开办定期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限、形式、程序在厅门户网站主动更新、公开《公开目录》规定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未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求,公开不该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厅办公室、人事处、机关纪委根据职责权限,按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厅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