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宁县自然资源局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宁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在全市率先实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
根据合同条款,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5年内,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疏忽或过失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当事人在保险期内首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照相关规定及有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自然资源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赔偿累计限额为2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10万元整。
实行不动产登记保险制度,既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也是洛宁县自然资源局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又一项创新举措。不动产登记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有效降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风险,提高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同时也保障了登记机构、登记人员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厅宣传办 卢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