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矿山评估入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河南省绿色矿山评估入库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 年 8 月 4 日
河南省绿色矿山评估入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估与入库工作,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 号)和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9 号)要求,按照“企业建设,第三方评估,达标入库,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绿色矿山评估入库工作,适用范围为河南省辖区内所有持有效采矿权许可证矿山,执行河南省地方标准《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1/T 1663-2018)、《煤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1/T 1664-2018)、《建筑石料、石材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1/T 1665-2018)、《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1/T 1666-2018)、《岩盐、天然碱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1/T 1667-2018)、《铁矿、锰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1/T 1668-2018)、《金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1/T1669-2018)。
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及评估申请
第三条 矿山企业应按照所开采主矿种对应的河南省地方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第四条 自评已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应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1,以下简称《自评估报告》),填写《绿色矿山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2,以下简称《申报表》)。
第五条 矿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递交《自评估报告》和《申报表》,正式申请评估。
第三章 资料审核及第三方评估
第六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矿山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以下先决条件进行审核。满足全部先决条件的通过审核,及时上报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在先决条件通过审核后直接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未通过审核的,应书面告知矿山企业整改完毕后再申请评估。
(一)持有效《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证照;
(二)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但已完全处理并整改到位。
(三)矿山未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
(四)矿区范围不涉及自然保护地,符合相关规划;
(五)采矿、选矿(加工)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六)矿山开采方式、开采主矿种与开发利用方案一致且未超范围开采;
(七)露天矿山采用台阶方式开采。已经形成的二级及以上终了平台已复垦复绿。
第七条 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在 30日内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核查评估能力的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省辖市或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工作并对委托单位负责。
第九条 第三方评估工作由评估机构自主、独立完成,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干扰评估工作。评估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评估相结合的方法,根据绿色矿山专家委员会确定的现场评分表进行评分,矿山企业符合绿色矿山先决条件、总评分得分率不低于 80%、各分项得分率均不低于 70%的矿山可通过绿色矿山评估。通过评估的矿山,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编制《第三方评估报告》,并将评分结果和有关图文资料一并交由进行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四章 公示及入库
第十条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及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审核后的矿山企业名单及有关资料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备案的矿山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矿山自动纳入河南省绿色矿山名录库,自动享受相应的支持或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河南省绿色矿山专家委员会根据入库绿色矿山基本情况和现场评分情况择优推选矿山参与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遴选及其他评优评先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监管
第十三条 河南省绿色矿山名录库对社会公开,所有绿色矿山企业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河南省绿色矿山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矿山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绿色矿山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向省厅报告,省厅将视情采取警告、限期整改、重新评估、移出名录库等管理措施:
(一) 发生负面舆情,成为负面舆论热点的;
(二) 因矿山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 矿山关闭、破产,不再采矿的;
(四)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 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
(六) 不履行采矿权人相关法定义务的;
(七) 不再满足绿色矿山评估先决条件的;
(八) 其他原因不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
第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进行抽查并作情况通报。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 6 个月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从名录库中移出。
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矿山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回应质询。对工作中发现第三方评估机构存在问题的视情予以清退并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2.绿色矿山申报表3.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报告(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