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7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维清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2019年12月26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汪维清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被告人汪维清,女,1969年3月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高中文化,九江某公司会计。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汪维清因张贴法轮功标语,从事邪教宣传活动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汪维清在九江市同文中学对面湖边张贴法轮功传单。2019年6月1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汪维清沿途在九江市浔阳区和中广场至同文中学路段张贴法轮功传单,之后经群众举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民警查获,其被查获时还不断向民警宣扬法轮功并欲将印有法轮功的卡片送给民警。随即公安民警从汪维清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查获若干未使用的法轮功宣传单和资料:小张法轮功传单104张、中张法轮功传单20张(不干胶)、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10元人民币15张、法轮功卡片10张。当晚,公安民警对其住处依法进行搜查,又查获黄色封面的“法轮大法”书籍9本、法轮功台历1本、红色笔记本电脑1台、粉红色和银色播放器各1个、MP4 1个、彩色封面书籍1本(硬纸包面)。经公安机关鉴定,汪维清随身携带的手机中储存有法轮功电子书籍166册(篇)、法轮功漫画(图片)84张、法轮功视频46段共计时长1213分钟、MP3格式新练功音乐7首共计时长194分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维清曾因从事邪教活动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张贴法轮功传单的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