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用地预审与选址并联办理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现就《河南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与用地预审和选址并联办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政策解读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内容和目标,统一了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和监管方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审批改革工作由我厅牵头。目前,用地预审与选址已经实行合并办理,《意见》就是针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中的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用地预审与选址实行并联办理作出相关规定。旨在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监管服务事项,实行“多审合一”全面优化建设工程审查审批流程,整合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二、工程改革前的审批情况及问题
1.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前,国土、发改部门的审批各成体系,在原有串联审批机制下,同一个项目,可研审批和相关土地审批要先后进行,上一道手续办完,才能走下一道程序,有时还有交叉,手续复杂。而串联审批模式又造成了要件、流程之间相互掣肘,一旦在某一个部门遇到问题,就“梗阻”几天甚至几十天,审批效率低下。
2.改革前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不规范、不科学、不统一,从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整个审批流程时间长、效率低,同时涉及多次专家评审,且各审批事项之间缺乏横向连接系统,无法实现申请信息和办事材料的实时共享,材料重复提供现象严重、审批结果未共享,前置审批、重复审批事项较多。
基于以上问题,自然资源和发展改革部门就要转变以往的管理方式,打破部门藩篱和传统的审批模式,形成新的“并联”机制,使土地预审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实现并联办理,统一和规范审批流程。
三、起草和修改过程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工程改革的要求,草拟了《河南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与用地预审和选址并联办理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首先在我厅内部处室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又向18个省辖市、10个省直管县(市)局,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发出了《关于征求《意见》(试行)》意见的函,省发改委,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书面反馈了意见。省厅认真梳理了反馈意见,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我省工程项目审批改革实际的予以了采纳,对明显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未予采纳,并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再次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全文分为5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各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线性工程、水利工程、电网工程类项目等。
第二部分:并联事项。在投资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单位可同步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实行并联办理。(不含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审批办理事项)
第三部分:办理流程。在办理审批事项前,项目单位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获取24位项目代码。然后,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并联办理申请,在线平台把相关材料推送给发展改革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一口受理。
1.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将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意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送发展改革部门,并及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 并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论证报告评审。对于需要评估论证的,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衔接,集中或在约定时限内并行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论证报告评审。
3. 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意见后,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4. 依次出具正式批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证书(或正式批文)后,发展改革部门再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批文,同时将审批结果上传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将纸质批复文书转交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于1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情况发出领件通知或交付邮寄,实行一窗送达。第四部分:审批时限。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事项的办理时限为9个工作日。发展改革部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意见后,可研报告审批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五部分:有关要求。并联审批事项中任意事项不予许可的,其余后续审批事项可终止办理,由不予许可的部门负责在不予许可复函中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后续审批部门。由于该阶段各审批事项之间存在先后关系,后一审批事项以前一审批事项审批结果为申请材料的,由并联审批部门通过联合审批系统调阅,不再由申请人提供,具体包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等实现审批材料共享。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用地预审与选址并联办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19〕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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