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加快林权登记档案资料交接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卢博豪 时间:2019-12-27 00:00 浏览人次

本报讯(记者 刘立新 通讯员 行海燕)12月18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统筹做好全省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快林权登记档案资料交接,明确职责分工和登记内容,简化申请材料,统筹做好全省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

《通知》提出,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其所依附土地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监管由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管理服务。为确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完成林权登记信息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林业主管部门要在2020年3月底前将原林权登记的纸质和电子材料移交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通知》明确了林权调查和登记内容的标准要求。在林权调查方面,通过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实施不动产权籍调查;通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方式取得土地的,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实施不动产权籍调查;森林、林木定着物应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规定实施不动产权籍调查。调查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调查方法可采用解析法或者图解法。在登记内容方面,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其所依附的土地应当一并申请登记。土地权利,按照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确定的权利名称和内容进行登记。森林、林木定着物的权利,按照林木种植以及管理等权利设立的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土地权利人和森林、林木权利人不一致的,由当事人共同申请,可分别登记森林、林木定着物权利及其所依附的土地权利。

为进一步简化材料,《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核发证明和证书,不得以任何借口暂停向社会和群众提供相关服务,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确认、审核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施测界址点坐标,对已登记的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未发生变化的,不得要求重新进行权籍调查,确保不动产登记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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