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是否有资质要求?
来源: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 时间:2019-12-18 00:00 浏览人次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要求,不再要求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单位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版权所有: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网站标识码:4100000028
  • 网站地图 备案号:豫ICP备15002648号-2 郑公备:41010002000049
  • 技术支持: 河南省地理信息院 大河网 技术支持电话:0371-68108608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