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矿产分类,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结合我省矿产地质条件和管理需要,对部分矿产分类进行了调整论证,拟对下列10种第一类矿产调整为按照第二类矿产管理:
1、钒矿;2、铝土矿;3、镁矿(白云岩类型);4、硫铁矿(沉积型);5、蓝晶石矿;6、金红石矿(变质型);7、沸石矿;8、重晶石矿(沉积型);9、方解石矿(沉积型、变质型);10、萤石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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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