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惩治邪教犯罪的启示和借鉴
来源: 作者:执法监察局审核 时间:2019-08-07 00:00 浏览人次

、严禁邪教非法活动,将其禁绝于萌芽状态。如北宋宣和元年,浙江绍兴有奸猾者“结集社会,或名白衣礼佛会,及假天兵,号迎神会,千百成群,男女杂处,传习妖教”,宋徽宗“诏令浙东帅宪司温台州守臣疾速措置,收捉为首鼓众之人,依条断遣”(《宋史·刑法志》)。清代顺治帝敕令内外官员对邪教严加禁止,“如遇各色教门,即行拿问,依律重处,以为杜渐防微之计”(《清通鉴》)。

  、广泛发动舆论宣传,强化法制教育,增强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如宋代针对“吃菜事魔”、“聚众烧香”等事件,“令刑部遍下诸路州军,多出文榜于州县城郭乡村要会处分明晓谕”(《宋史·刑法志》)。对于“传习妖教”者,明代“诏令州县以断罪告赏全条于会处晓示,监司每季举行”(《大明律》),清代“令守令检举见行条法镂板,于乡村道店关津渡口晓谕,许诸色人告捉,依条施行”(《大清律例》)。可见,历代统治者在惩治邪教过程中,非常重视舆论教育的作用,要求各级地方官员以文榜、告示等方式对邪教的谬误加以反驳,并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接受遵从社会主流规范,从而在遇到邪教蛊惑时能够增强免疫力,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实行奖励告发政策,充分调动群众举报邪教犯罪的积极性。如宋代规定:“夜聚晓散传习妖法能反告者赏钱五万”,“州县首令能悉心措置,许本路监司审核以闻,除推赏外,量加奖擢”。清代规定:对于能捕获邪教罪犯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可见,历代统治者对于能够悉心处置邪教的各级官员,以及积极举报邪教犯罪的百姓,都不吝给予物质奖赏和提拔重用,借此强化官民惩治、告发邪教犯罪的义务和责任。

  、打击邪教犯罪要坚持综合治理原则。梳理我国古代邪教蔓延的历史脉络,不难发现,政治的明暗、经济的兴衰、救济制度的效能、社会的转型等,都是诱发邪教蔓延的重要因素。因而,要更加有效地防控和打击邪教犯罪,紧靠单一的举措和做法,哪怕是最为严酷的法律也很难奏效。比如,清代虽然制定了我国古代最为完善的反邪教法律法规和最严苛的刑罚,但依然接连爆发了川陕楚五省白莲教起义、天理教暴动等恶性邪教事件。可见,在不断完善法律规范,从严从重打击邪教犯罪的同时,还需要从政治、经济、教育、社会保障等多个渠道、全方位着手,综合施策,方能最大限度地铲除邪教滋生的土壤,从而有效地预防邪教的蔓延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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