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借阅、摘录、复制已公开的地质资料;需要借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出具汇交人同意借阅的书面证明。
第三条 借阅程序如下:
交验证件→自查资料目录→填写《申请借阅地质资料登记表》→办理审核签字手续→填写《借阅资料取还清单》中需阅者填写的栏目→清点借阅资料→查阅资料→阅毕依序还原整理→管理人员检查清点→注销借阅单→离馆。
第四条 地质资料谢绝外借。所有地质资料不能代借,转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借阅手续。办理借阅手续后,连续三天不借阅者,借阅需重办手续。借阅的地质资料不得带出地质资料阅览室。
第五条 借阅者需复制资料应填写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由借阅管理人员依此复制。
第六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按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借阅利用。
第七条 保持借阅室的安静和卫生,严禁吸烟。爱护地质资料,不得涂改、标注、损毁、散失,违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严禁借阅者对查阅的地质资料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