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记者 崔伍)日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某滥伐林木一案在该市神农山风景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公开审理。被告人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8年12月下旬~2019年1月中旬,原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将42棵杨树砍伐,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材积为14.2133立方米。庭审中公诉人对原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并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对滥伐林木犯罪对环境的破坏进行释法教育。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吸取教训,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做自觉保护环境的好公民。
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5000株为起点。本案中,原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