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铁路工程建设土地供应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 时间:2019-04-19 00:00 浏览人次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加快铁路工程建设土地供应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省征地储备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切实加快铁路工程建设土地供应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能定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铁路工程建设土地供应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额支付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办理供地手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后 5 个工作日内致函组织实施部门,在组织实施部门说明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已全额支付后,办理供地手续。

  填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供地方案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为准,批准机关填写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填写相应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文号,不再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同时通知建设单位提供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的意见;压覆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的,同时通知建设项目单位提供与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同意压覆协议。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涉及数据需要转换为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所需转换勘测定界数据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向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提出转换申请。

  二、关于铁路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工作

  建设项目单位持以下申请资料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供);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原件和电子版);

  5.《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6.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宗地封闭”的原则划分宗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划分的宗地可以设为特殊地籍区。铁路线路跨越河流、道路等地物、跨越其他用地以及隧道等不在批准用地范围的用地,以虚线标出,不属于登记范围,以保障线路的连贯。省辖市也可将市区作为一个登记单位。权籍调查资料和宗地图制作要求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各相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内部沟通协调,指定专人与建设项目单位对接,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尽快通知项目单位按要求提供办理供地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所需申请资料,切实加快铁路工程建设土地供应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本通知要求的申请资料;同时严格做好登记范围内已登记的土地权利的注销登记工作。

  厅机关相关处室(局)要加强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协调做好原批复或审查资料的查询提供工作。

  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指定专人负责勘测数据的免费转换,在接到转换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转换并正式反馈纸质版和电子版。

  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经由省征地储备中心拨付相关市县的,由省征地储备中心督促相关市县尽快将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支付到位;相关税费资金经由省征地储备中心拨付相关部门的,由省征地储备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出具税费缴纳凭证。

  本通知适用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前部分或全部用地报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或批准同意的、符合划拨方式供地政策的铁路工程建设土地供应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附件:权籍调查资料和宗地图制作要求

  2019 年 4 月 19 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铁路工程建设土地供应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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