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局)工会小组: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四条:“会员应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2019年厅机关工会会员会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范围
厅机关各处(室、局)在职工会会员(不含聘用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缴纳标准
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会员费收缴的通知》规定,工会会员缴纳标准为:工会会员按照(级别+职务)基本工资×0.5%(月缴纳比例)×12(全年12个月);收缴的会费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元”。
三、具体要求
1. 工会会费缴纳按照本人所在编制单位集中收缴,填写《工会会员收缴会费登记本》,厅直属机关工会财务、各处(室、局)工会小组各留存一份。请各单位于4月12日前将收缴会费登记本及会费报送厅直属机关工会1106房间。
2. 根据有关规定,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工会会员享受会员待遇的基础,请各位工会会员自觉履行缴纳会费。
3. 厅直属机关工会将对2019年工会费收缴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人:赵 莹 联系电话:68108871
附件:厅机关各处(室、局)工会小组收缴工会费标准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