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简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的政策解读
按照“放管服”要求和“只简不增、便利申请、满足审批”的原则,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精神,我厅进一步对申请资料简化,原则上政府网站可以核查的资料取消、系统内部可以核查的资料取消、相关内容重复提交的资料取消、登记机关委托评审的结果取消。
一、取消的主要资料
(一)取消“申请人法人证照复印件”。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三)取消“工商部门企业变更查询单或批准文件”。
(四)取消“矿业权出让合同(计划文件)复印件”。
(五)取消“勘查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六)取消“开发利用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七)取消“地质资料汇交材料复印件”。
(八)取消“储量评审备案材料复印件”。
(九)取消“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十)取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
(十一)取消“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十二)取消“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十三)取消“矿区范围图”。
二、精简后续工作
申请资料精简后,更加突显了申请登记书的地位和作用,审查处室和单位的责任更加明确,矿业权网上受理审批功能相应调整,及时向矿业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