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采矿权市县登记发证工作的政策解读
按照“放管服”总体要求,为进一步严格规范采矿权市县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6〕19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规〔2016〕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7〕120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开发与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6号)精神起草该文件。
该文件从严格规范市县采矿权登记发证规划准入管理、发证矿种分类管理、审批权限管理、采矿权公开出让与合同管理、采矿权出让总量调控管理、采矿权越权登记发证管理、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管理、省级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登记发证的指导监督等八个方面对采矿权市县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采矿权市县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