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采矿权市县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国土资规〔2018〕4 号 成文日期:2018 年 6 月 21 日

发文机关: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8日

业务类型:矿产管理 时效状态: 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采矿权市县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采矿权市县登记发证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战略部署,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河南,推动我省矿业经济转型升级,保障我省经济发展矿产资源需求,改善和修复矿区生态环境,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采矿权市县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县级采矿权登记发证规划准入管理

       市、县出让采矿权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开采区划、最低开采规模和最小服务年限,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矿业产业政策要求和标准出让矿业权。已设矿业权在禁止开采区内的,要立即停止开采活动,并在2019年底前全部退出;在限制开采区内的,要限期全面退出,退出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坚决禁止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开采矿山的矿业权出让,严格限制非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开采矿山的矿业权出让,全面停止零星分散规模的矿业权出让。以地质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为目的的露天开采项目,经严格规划设计、项目论证、社会公示和上级批准后可不受开采规模的限制。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新设建筑(饰面)石材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200万立方米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万立方米/年以上。

       市、县级发证的零星分散规模的采矿权,到期后不得延续,已经缴纳出让收益(价款)部分,经实地勘测确有剩余资源储量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超越许可的资源储量开采的,应依法追缴超采储量的出让收益(价款)和相关税费。零星分散规模的采矿权内及周边区域有较多未出让矿产资源储量的,若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总体布局,应调整修改矿业权设置区划,合理设置采矿权,并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主导,使用财政资金先期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全面查清资源状况,在零星分散规模采矿权到期后,以市场方式依法重新出让采矿权。

       二、严格市县级采矿权登记发证矿种分类管理

市、县出让采矿权要坚持先勘查后开采的原则,出让前应开展必要的地质勘查工作,系统查明矿产资源状况后,根据地质报告和开发利用条件,合理确定出让矿种、出让范围和出让年限。二类矿产原则上不再向社会直接出让探矿权,由政府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明矿产资源后设置和出让采矿权。三类矿产由政府财政出资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查工作,查明矿产资源后设置和出让采矿权。

       二类矿产中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岩等登记发证矿种,经地质勘查确定为只能作为普通建筑石料用的,可按普通建筑石料类矿产出让。

       三、严格市县级采矿权登记发证审批权限管理

       市、县采矿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与登记发证,禁止超越权限审批与登记发证。根据“放管服”总体要求和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实际,将除国家授权省级审批的34个主要矿种之外的中型规模矿山,授权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审批登记。省厅授权市级登记发证的不得再行授权委- 4 -托下级登记发证;市级发证权限暂不得授权委托县级登记发证,市级已授权委托县级登记发证的应收回登记发证权。

       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类矿产(含只能作为普通建筑石料的二类矿产,不含建筑(饰面)石材类矿产)无论开采规模大小,一律由县级登记发证。县级除砂、石、土类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外,不得对其他矿产矿业权进行审批登记。

       四、严格市县级采矿权公开出让与合同管理

       市、县登记发证的露天矿山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出让露天矿山要统筹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关系,充分征求环保、安监、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并将出让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业权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和部、省矿业权交易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公开出让,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我省公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出让露天矿山要统筹资源利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的关系,协调局内部开发、环境和耕保,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合并,实行统一编制、统一审查,并在出让合同中对方案主要内容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约定。

       五、严格市县级采矿权出让总量调控管理

       严格控制市、县登记发证矿山总量,市、县在出让砂、石、土类采矿权前,应充分考虑辖区资源赋存状况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科学研判辖区内矿产资源需求总量、供给能力和辐射范围等因素。要注重提高砂、石、土类采矿权布局的集中度,按照“减多增少、总量平衡”原则,大幅度减少露天矿山数量,确保露天矿山数量只减少不增加。要合理确定辖区内砂、石、土类矿山总体开采规模,稳妥有序投放砂、石、土类采矿权,实现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供需平衡,提升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助力矿产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六、妥善处理市县级采矿权越权登记发证问题

       以往市、县登记发证中存在的越权审批等问题,要按照法定登记发证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市、县级越权审批登记发证的采矿权,符合产业政策、符合现行规划和符合上级登记发证要求的移交上级登记发证;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现行规划或不符合上级登记发证要求的到期不再延续。省辖市、直管县(市)负责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发证情况的清理,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存在问题的处理。

       七、强化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加强对矿业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要结合矿山卫片执法遥感影像资料,对露天矿山开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对超越批准范围和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治理恢复和复垦的矿山企业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已设矿山,目前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在本通知印发3个月内补充编制并完成备案,到期仍未完成方案编制和备案的,一律不得延续,并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八、加强市县级采矿权登记发证的指导监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采矿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市、县级采矿权登记发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审批登记质量。要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办法(暂行)〙(豫国土资发〔2017〕67 号)要求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审批行为。要参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7〕160 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豫国土资规〔2018〕3 号)规范审批资料和审批程序,做到审批有依据,审查有标准。

       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采矿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监督责任,要主动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县级采矿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切实履行好市本级采矿权登记发证与监管责任。

       省厅继续加强对矿业权配号系统的监管,发现异常问题及时了解情况,坚决纠正市、县登记发证中的不当行为,同时将开展对市、县登记发证情况年度抽查与检查工作,对抽查的项目进行全面法规检查、逻辑检查和数据检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市、县将扩大抽查范围、增加抽查数量,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执纪部门处理。省厅有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业权人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

       本通知自发行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2018 年 6 月 21 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采矿权市县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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