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切实提高审查报批效率和用地保障服务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提高用地报批效率
建立一体化审查报批系统。优化现行网上建设用地远程报批,建立省市县网上一体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系统。系统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审查报批规则,依据“一张图”核心数据库,由系统自动审查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审查通过后,生成建设用地电子报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传。分批次建设用地,由系统自动生成建设用地电子报件;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暂由系统辅助人工生成建设用地电子报件,待进一步优化系统、完善数据后,最终实现自动生成。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由申报建设用地市、县(市)通过一体化审查报批系统打印申报建设用地材料,加盖印章后,寄送省厅存档。
二、规范建设用地审查内容,提高用地报批质量
(一)建设用地申报方式。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必须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对符合《河南省单独选址项目目录》的其他类项目,如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可以按单独选址报批外,也可以按分批次用地报批;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乡镇分批次用地报批;申报地块跨越城市和乡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按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不包括报国务院批准城市)。
(二)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报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再报送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申报规模原则不得超过本市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剩余年均量。对于申报时前三年平均供地率未达到自然资源部要求的,相应减少申报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相关市每年申报城市用地材料必须于当年 3月 1 日前报省厅审查。
(三)申报用地地类认定。建设用地报批时地类认定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统一时点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区分不同情形予以申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土地利用现状标注地类与为建设用地,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仍显示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也为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申报,其中无合法来源的,须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土地利用现状标注地类为非建设用地,以后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变更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也为建设用地,有合法来源的,按建设用地申报;无合法来源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占用前原地类申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土地利用现状标注地类为建设用地,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变更为耕地,按耕地上报。如果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仍显示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若是将建设用地整治成的耕地,且未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的,按建设用地申报;若是违法用地恢复成耕地的,按耕地申报;若是将耕地误调查为建设用地的,按耕地申报。
(四)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核销制度。耕地占补平衡不再采取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逐一挂钩的做法,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水田面积三类指标核销制度。市、县申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与分批次建设用地时,应明确建设拟占用耕地的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分类分别从本县、市储备库指标中予以核销,核销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对于按规定允许以承诺方式补充耕地的,根据承诺内容,在申报用地时须按规定落实具体的补充耕地项目或提质改造项目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厅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报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用地预审与用地报批发生变化的,应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详细说明。耕地开垦费用不得低于我省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
(六)林地审核手续办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的同时,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审核手续,在报送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前,提供林地审核手续;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在农用地转用批准前,由当地政府负责办理林地审核手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涉及林地的,在建新区整体批准前,由当地政府负责办理林地审核手续。
(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只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进行形式性审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进一步核实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时,应对是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出说明。未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在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九)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对于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因施工中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位置未确定而在申报用地前难以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的,可由建设单位对土地复垦方案完成时限、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时限做出说明,并出具承诺,承诺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用地批准后,市县要严格审核拟申请临时用地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是否按照承诺时限完成相关工作,对于未按照规定或承诺时限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未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不得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十)申请用地现场踏勘。用地现场踏勘由申报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形成影像等现场踏勘材料,按规定存档。申报用地时在审查意见中具体说明踏勘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按时报备建设用地数据。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在批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将批准情况向自然资源部备案。市、县(市)政府实施征地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省厅报备征地情况。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对批地备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省厅将随机抽查,并通报因备案不及时给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视情况进行追责。
(二)及时公开征地信息。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自收到批复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由省厅在征地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省辖市本级、省直管县(市),自省厅公开用地批复信息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在征地信息平台公开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一书一方案”)以及用地申请与批准前后有变化的相关信息;省辖市所辖县(市)自收到转发用地批复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在征地信息平台公开上述信息。征收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实施信息在批准或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市县在征地信息平台予以公开。
(三)加强基础数据管理。市、县(市)要适时将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土地规划调整、耕地分等定级变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压覆重要矿产范围变化等数据报送省厅,由省厅统一对“一张图”核心数据库进行更新、修改、完善,确保数据准确无误。避免因基础数据更新不及时,导致建设用地报件无法通过系统自动审查,影响报批效率。
(四)统一勘测定界标准。勘测定界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技术程序要符合《土地勘测定界规程》。统一使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统一申报总面积、图斑面积以及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的计算方法,统一用地权属地类认定标准。(具体细则见附件)
(五)严格审查报批责任。市、县(市)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审查,确保材料准确无误,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录入数据信息不漏项、不出现错误。对于弄虚作假、不据实上报等情况,在全省通报,并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审批队伍建设。实行系统自动比对电子报件,市县将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工作量增加、责任重大,对市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大力加强建设用地审批队伍建设。省厅将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开展培训,确保各地全面掌握政策要求,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1.河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土地勘测定界细则
2.河南省建设用地网上审查报批系统自检规则
2018 年9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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