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开发与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27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6〕199 号)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矿业绿色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开发与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环保安全开发,保障社会经济需求
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考虑本地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需要和资源赋存状况等因素,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的前提下,按照保护优先、疏堵结合、合理布局、规模集约原则,统筹自然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生产与矿产资源保障工作。在守好生态红线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同时,保障矿产资源供给,特别是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的资源供给,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要不断强化矿山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的监管,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社会、生态、安全综合效益,切实做到管得住、保安全、供得上。
二、强化规划源头管控,严格露天矿山准入
生态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要相互衔接,互为补充。要重点划定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以下简称“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开采范围。要结合经济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要求和矿产资源条件,合理科学布局露天开采矿山。
优化建材类露天矿山开发布局。在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基础上,按照新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建材类开采规划区块,科学设置采矿权,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部分低山丘陵规划为整体开采区域,整体采平后,造地造景,改善环境。凡矿产资源规划中对“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禁止开采范围不够明确和需要进一步优化的县,必须于 2018 年 6 月底前完成补充完善工作。
严格建材类露天矿山总量控制。按照“减多增少、总量平衡”原则,确保露天矿山数量只减少不增加。适合集中连片开采的区域,要按照资源整合的思路重新布局规模开发,对其中已经设立的矿山要持续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并以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开发主体。
严格建材类露天矿山规模和安全条件准入。限制小型矿山开发,鼓励大型矿山建设。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 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 100 万吨以上,鼓励在大中城市周边规划开采区内新设储量规模 1 亿吨以上,年开采规模1000 万吨以上的矿山。采用爆破方式开采的露天建筑石料类矿山,相邻矿山边界之间安全距离应大于 300 米。至 2020 年底开采规模为小型或相邻矿山边界之间安全距离小于 300 米的建筑石料类矿山全面退出。
坚持先勘查后开发的原则。建筑石料类矿山出让前,应先由财政出资查明资源状况,按照整体开发原则直接设置采矿权,适合整体开发的必须整体出让,严禁以自然山脊为界设置采矿权,禁止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做到最终边坡高度最小化、最终底盘面积最大化。
完善采矿权出让合同管理。新设采矿权出让合同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
三、加强矿山监督管理,促进矿业健康发展
已设中小型建筑石料类露天矿山,不得新增开采储量,不得扩大开采范围,原有可采储量开采完毕后不再延续。小型或相邻矿山边界之间安全距离小于 300 米的建筑石料类矿山,2020 年底仍未开采完毕的,按照政策性关闭政策,评估剩余可采储量退还相应价款,实施全面关闭退出。建材类露天矿山开采境界内剥离物要全部进行综合回收利用,并依法评估缴纳相应的出让收益,防止矿产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对已经形成高陡边坡且视觉污染严重的山体,可通过整体降坡或整体采平的方式在短期内完成治理式开采。
鼓励并引导矿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矿产开发与水泥、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建筑工业的深度融合,促进产业链延伸,推动建筑石料原矿向建筑构件、混凝土等成品化方向延伸发展,逐步形成一批开采加工规模大、工艺技术先进、安全生产条件好、绿色环保、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优势企业。
压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未按要求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安全设施未经企业组织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露天矿山必须采用台阶式开采方法和中深孔爆破作业,并严格落实边坡安全措施。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完成整改达到标准后方可生产,限期整改不达标的由当地政府实施关闭。矿山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矿山不得开工建设。加强对矿山投产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完成整改工作后方可生产。
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环境恢复治理
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露天矿山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建成绿色矿山;已设露天矿山 2020 年前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现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废水循环利用,矿山粉尘有效防治,矿山环境显著改善。“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周边禁止露天开采范围内的露天矿山要在 2020 年底前全部整改关闭到位。
大力推进城区连片废弃矿山环境整治与土地复垦工作。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整治与土地复垦机制,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水则水原则,尽快恢复矿区的绿水青山。
关闭退出的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的环境问题,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有责任主体的,由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政府出资或吸收社会资金投入进行治理。
将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对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矿山企业,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申请,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对于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企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五、加强政府组织协调,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特别是采矿权所在地人民政府是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发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6〕199 号)的总体部署,认真组织,统筹安排,压实责任,确保省政府明确的工作任务得到落实,明确的目标得以实现。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对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浪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造成重大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或存在环境破坏风险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各级政府要建立建材类露天矿山联合审批制度,国土资源、安全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实现审批、生产、安全、环保全环节无漏洞监管。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关闭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形成有主矿山企业治理,无主矿山政府治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全覆盖的工作局面。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