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已经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7日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要求,统筹露天矿山环保安全开发,有效保障矿产资源刚性需求,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全面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发展有效供给、结构调整切实优化”的原则,以“停产整治、关闭取缔、优化重组、生态修复、统一标准、督查验收”为主要手段,对全省范围内所有露天矿山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实现露天矿山开采秩序明显好转,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明显加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与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充分保障矿产资源刚性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露天矿山全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率”指标和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矿山扬尘得到有效抑制。在采和闭坑露天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进行治理与修复,“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75%以上。建筑石料类矿产资源开采与市场需求基本平衡,形成一批相对集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绿色环保、安全规范、效益突出的开采、加工优势企业。通过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促进全省矿业绿色发展,为加快建设美丽河南,让中原更加出彩做出更大贡献。
(三)重点区域范围。一是我省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区域,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已设露天矿山全面退出;二是《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包括郑州(含巩义市)、开封(含兰考县)、洛阳、安阳(含滑县)、鹤壁、新乡(含长垣县)、焦作、濮阳、三门峡、济源市等10个省辖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的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三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卢氏县等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规划﹝2018﹞436号)确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涉及卢氏县、西峡县、内乡县、淅川县、桐柏县、信阳市浉河区、罗山县、光山县等8个县(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及已设露天矿山处理严格按照豫发改规划﹝2018﹞436号文件规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执行。
二、主要任务
(一)查清现状。全面查清我省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现状及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和采矿废石废渣情况,逐矿逐项统计汇总分析,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实行清查整治台账管理。
1.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非法开采的矿山及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进行统一排查,重点查清证载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的矿山数量与现状,证载地下开采而实际采用露天方式开采等非法违法矿山数量与现状。
2.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治理是否规范,污染排放是否达标等情况。
3.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资源开采,是否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是否存在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的情况。
4.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有水土保持方案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否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邻矿山是否保持安全距离等情况。
5.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矿区范围是否与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重叠,是否在地方政府确定的“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
6.对非法开采的露天矿山和露天采矿点,是否采取有力的制止措施,是否对矿产资源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损害行为进行了责任追究。
7.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地方政府是否已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进行生态修复绿化。
8.对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特别是矸石山,要查清具体堆放位置、实际高度、占地面积、堆存时间及周边环境,是否具有自燃倾向性,是否有相应的处置方案或措施。
责任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前。
(二)优化布局。各地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安监等部门,按照“开采总量控制、矿业权减量投放、矿山规模开发、采选加工绿色环保、尾矿尾渣综合利用、矿区和谐发展”的目标,对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中露天矿山开采区划布局进行再优化、再调整。原则上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 “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对禁止露天开采矿山的范围进一步优化,按照整合区重新布局和矿产资源刚性需求基本保障的原则,对国家、部、省已经明确禁止新建、扩建矿山的区域,要进一步调整优化,严格控制整合矿山总量。
责任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前。
(三)停产整治。对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国土、环保、水利、安监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相关方案设计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整治露天矿山名单和整治合格的标准及相关政策。
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要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停产整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完成的矿山,经当地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治期间,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要按照有关要求注销相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要依法强制关闭,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月底前公布名单。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四)取缔关闭。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立即取缔。证照不齐全,或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取缔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关闭工作。
(五)生态修复。露天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等设计标准和批复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坚决恢复绿水青山。
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以及可追溯矿主的非法开采矿山、合法开采已闭坑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对于经查确实无法追溯的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由各级政府承担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采取地质环境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治理等综合手段,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等原则,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和抑制矿山扬尘,实现“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修复绿化工作完成率达75%以上的目标。
责任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六)废物治理。各地要加大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作,对废石废渣治理实行台账管理。要研究制定废石废渣综合利用计划,出台相应鼓励优惠政策,推动社会企业投资开展废石废渣综合利用,实现废石废渣“吃干榨尽”,消除废石废渣造成的环境问题。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废渣,特别是煤矸石山,要加大监控和防护力度,开展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估,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责任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出台政策措施,并持续治理。
(七)标准建设。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并统一露天矿山建设方面的制度、规范和标准,确保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制定我省煤炭、冶金、有色、黄金、盐碱、非金属和建筑石料、石材等7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露天矿山开采准入。严格执行规划要求,按照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部、省出台的一系列关于露天矿山的管理政策要求,从源头上抓好露天矿山的管理。严格执行环保要求,禁止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严格限制新建非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全面停止新建零星分散规模的露天矿山项目。严格执行规模准入要求,提高部分矿产的准入要求,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新设建筑(饰面)石材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200万立方米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万立方米/年以上。
(二)鼓励主动退出。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露天矿山采矿权人主动申请关闭退出。对于符合政策性关闭并由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的露天矿山,矿区范围内已缴纳价款或出让收益部分,仍有剩余资源储量的,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环〔2016〕54号)的有关规定,退还价款或出让收益。对整治验收不合格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和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不予退还矿业权价款或出让收益。
(三)加快推进矿山升级改造。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中,要将矿山升级改造作为重点,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业经济绿色发展。关停淘汰一批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方式落后、经济效益较差的矿山及配套加工生产企业,培育一批环境保护到位、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突出的新型大型矿业企业,增强我省矿业竞争力。各地要按照“矿山企业管理规范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建、对标入库、信息公开”的原则,压实矿山企业主建的主体责任。新设露天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已设露天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企业升级改造,安排专项资金,倒排建设工期,在开采、加工、装运、储存等主要环节,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到真投入、真建设,取得真实效。各地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督导检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和评估。
(四)创新露天矿山治理模式。各地要加大露天矿山环境遗留问题整治力度,创新治理模式,加快治理步伐。对建筑石料矿开采中形成高陡边坡且视觉污染严重的残留山体,经严格规划设计、项目论证、社会公示并经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整体降坡或整体采平等方式实施开发式治理,治理出的土地指标可作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或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或交易,指标收益可按规定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治理动用矿石总量在50万吨以下的,可通过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进行治理;治理动用矿石总量在50万吨以上的,可不受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准入条件限制设置采矿权进行治理。
开发式治理要充分体现项目的公益性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加快推进开发式治理工作,坚决防止“治理工程”变成“开采工程”,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效果。
(五)切实提高资源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涉及民生与重点工程的矿产资源保障工作,坚决防止因一刀切等不正确做法,造成矿产品供给不足和价格过快上涨。在出让采矿权时,要在充分考虑资源赋存状况、生态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情况的基础上,体现“少开新矿山、整治整合老矿山,不设小矿山、只开大矿山”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大限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集约节约水平,最大限度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供给。对郑州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在严格环保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老矿山、老矿区进行升级改造,允许矿区间距300米以内的相邻矿山实施资源整合,划定统一的矿区范围,进行整体开发利用,并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市场方式,确定继续实施开发的主体,保障经济发展基本需要。
四、工作要求
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是一项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利益交织、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透明公开、快速推进”的工作局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露天矿山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履行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严密组织,统筹安排,压实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升级改造的主体责任,形成有主矿山企业治理、经查确实无法追溯的无主矿山政府兜底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全覆盖的工作格局。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严格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和矿山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工品管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整治行动的工作经费,按规定退还矿业权价款或出让收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无证采矿行为,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开采恢复治理的露天矿山,责令限期修改完善开发利用方案,并提出整治或关闭的意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对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超标排放、扬尘污染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水利部门负责提供露天矿山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未按水土保持方案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提供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同时加强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全省废石废渣治理有关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政策性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绿化的技术指导;电力主管部门做好关闭矿山停止供电工作。同时,相关政府部门要做好关闭矿山的证照注(吊)销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中,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林业、安监和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和监管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将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各级政府要通过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督等部门在矿山管理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各负其责,共同监管,实现审批、生产、安全、环保等各个环节无漏洞监管。要将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范围,对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到位,彻底铲除露天矿山领域黑恶势力的土壤。
(三)建立整治台账,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台账,按照台账督促整治和销号,针对台账要有计划管理,要有年进度、季进度和月进度,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有序开展。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一矿一策”方案开展整治的矿山企业,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进度。各地应在该方案下发后,每半年定期向省政府报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中存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露天矿山开发管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重大环保、安全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问责。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政策、标准,取缔、关闭、整治的对象,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修复治理项目,以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既不主动退出,又拒不开展矿山整治的露天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非法采矿的和未按要求停产、擅自生产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识。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组织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成功经验的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整治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矿山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形成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高压态势。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