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法规处 作者:法规处审核 时间:2018-06-14 00:00 浏览人次

《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要求,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2017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为贯彻落实中发4号文件精神,印发了《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在占补平衡方面提出五项新要求,一是转变补充耕地方式,将以往开发为主补充耕地调整为以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为主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发。二是扩大“补改结合”落实占补平衡范围,由以往单选址项目扩大为所有建设项目。三是拓宽补充耕地途径,除耕地开垦费外,允许其他资金投入产生的新增耕地和其他部门开展土地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四是“算大帐”落实补充耕地,建立数量、产能、水田三类指标库,建立储备核销制度。五是采取“差别化”管理方式,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因地制宜统筹指标调剂行为。为深入贯彻落实13号文件,针对我省占补平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以占补平衡改革推动土地利用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厅出台了《意见》。

  《意见》共分为6大部分,约3500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1部分,切实转变补充耕地方式。一是主要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来保障占补平衡。二是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以及坑塘、水面、沟渠、农村道路、零星地物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纳入土地整治范围,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三是要求其他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尽量多增加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第2部分,实行占补平衡指标分类管理。按照国土部要求,将占补平衡指标分为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以县(市、区)行政辖区为单位建立3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

  第3部分,科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主要包括三条措施。一是改变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逐一挂钩的做法,按照补改结合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落实占补平衡。二是扩大了补改结合的适用范围,从原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扩大到所有批次、单选建设项目,可以更有效保障百城提质建设需要。三是对于建设用地报批时难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单独选址项目,允许按规定以承诺方式落实用地报批。

  第4部分,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一是建立省级网上交易平台。对于跨省辖市、直管县(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必须通过省级网上交易平台,这样可极大避免私下交易指标不规范带来的系列问题。二是规范交易价格。省级网上交易平台采取竞价和限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交易,数量指标价格不得低于5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每亩提高1个等级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水田指标原则上按照数量指标价格执行,省厅将根据市场需求和交易情况适时公布熔断价,数量指标加上粮食产能指标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亩。三是加强交易指标管理。交易后指标由调入方所在地政府管理,不得买卖或转让,在建设用地组卷报批时,由指标使用方所提供补充耕地方案。对于没有在网上交易备案的,交易行为无效。这样较好解决了当前指标交易中,部分地方签订协议后不认账的问题。四是限定了交易指标的有效期限。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后,应当在两年内使用。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统一纳入省级统筹。五是简化了交易程序。原则上不再报市政府审批。

  第5部分,完善补充耕地指标统筹机制。包括五条措施。一是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7﹞123号)要求,原则上重点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进行补充,凡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内资源环境保障压力不大的,原则上不得跨省辖市易地补充;所在地资源环境保障能力严重不足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省级统筹指标。二是实行省级统筹指标限价管理。省级统筹指标实行限价交易,整体指标价格按照等级不同控制在5万元/亩~10万元/亩之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亩,其中铁路项目使用指标价格不得超过8万元/亩。三是促使统筹指标使用更便捷。对于申请使用统筹指标的,省厅将同时给指标提供方和使用方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省级统筹指标使用通知单,双方不再签订补充耕地协议,由使用方直接给出让方支付费用。对于出让方不支持的,直接从省厅指标库中予以扣减。四是简化统筹指标使用。不再让指标出让方出具相关材料,谁使用谁编制补充耕地方案。

  第6部分,改进占补平衡考核。共包括两条措施。一是建立奖惩机制。对每年对积极开展土地整治、较好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优先安排新增费。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管,将根据土地整治系统备案信息复核情况,每季度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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