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陈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西村乡小东沟村东(原石窝内)开采白矸,共开采石灰岩404吨,销售价格每吨6元,全部售出,销售所得2424元。
陈某的采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陈某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24元;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0%罚款484.8元,合计2908.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陈某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即就停止了违法采矿行为,并按时全额缴纳了罚没款共计290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