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度工作安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研究,拟将金、钼、铁、铝、耐火粘土、水泥用灰岩、珍珠岩、天然碱等8个矿种“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日期:2016年1月6日-2016年1月13日。
公示期间,若社会各界对上述最低指标要求有任何疑问,均可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联系。
联系电话:0371-68108133
电子邮箱:1066744981@qq.com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月6日
附件:
附件1:金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附件2:钼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附件3:铁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附件4:铝土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附件5:耐火粘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附件6:水泥用灰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附件7:珍珠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附件8:天然碱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附件1
金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金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金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冶)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黄金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其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按照金矿不同的赋存条件,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要在设计矿石贫化率范围内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
表1 金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
围岩稳固性① |
矿体倾斜度② |
矿体厚度③ |
回采率 (%) |
稳固 |
缓倾斜与 急倾斜矿体 |
薄矿体 |
92 |
中厚矿体 |
90 |
||
厚矿体 |
87 |
||
倾斜矿体 |
薄矿体 |
90 |
|
中厚矿体 |
87 |
||
厚矿体 |
85 |
||
不稳固 |
缓倾斜与 急倾斜矿体 |
薄矿体 |
87 |
中厚矿体 |
85 |
||
厚矿体 |
82 |
||
倾斜矿体 |
薄矿体 |
85 |
|
中厚矿体 |
82 |
||
厚矿体 |
80 |
||
极不稳固 |
缓倾斜与 急倾斜矿体 |
薄矿体 |
82 |
中厚矿体 |
80 |
||
厚矿体 |
77 |
||
倾斜矿体 |
薄矿体 |
80 |
|
中厚矿体 |
77 |
||
厚矿体 |
75 |
注:1根据《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将矿体围岩稳固性划分为稳固(Ⅰ级、Ⅱ级、Ⅲ级)、不稳固(Ⅳ级)和极不稳固(Ⅴ级)三类;
2根据《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和黄金行业特点,将矿体倾斜度按倾角划分为缓倾斜矿体(α<30°)、倾斜矿体(30°≤α≤55°)和急倾斜矿体(α>55°)三类;
③矿体厚度划分为薄矿体(h≤0.8m)、中厚矿体(0.8m<h≤4m)和厚矿体(h>4m)三类。
(二)选矿(冶)回收率。
根据金矿加工处理的难易程度不同,黄金矿山企业的选(冶)回收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2)。
表2 选矿(冶)回收率指标要求
类型④ |
选矿(冶)回收率⑤ (%) |
备注 |
|
易处理矿石 |
85(80) |
|
|
难处理矿石 |
易选难冶矿石 |
85(75) |
|
难选难冶矿石 |
(70) |
|
|
低品位矿石 |
(60) |
常规氰化工艺 |
|
(50) |
堆浸 |
注:4采用常规氰化工艺可获得较好回收率为易处理矿石;需采用焙烧、细菌氧化、热压氧化等预处理工艺为难处理矿石;低于矿山现行工业指标而圈定的矿化体为低品位矿石。矿石类型划分可参考矿山的选矿试验研究报告或设计报告;
5按照生产金精矿或合质金产品的不同,回收率可分别称为选矿回收率或选冶回收率,括号外为选矿回收率,括号内为选冶回收率。
(三)综合利用率。
鼓励黄金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银、硫、铜、铅、锌等共伴生矿产资源。当黄金与其它矿物共生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60%;当黄金与其它矿物伴生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0%。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黄金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黄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三率”指标应达到各相应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
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论证、社会公示,核定其“三率”指标。
(四)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或授权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和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会及时调整本指标的要求。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在一定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金矿量占动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其中动用资源储量是指该开采范围内采出金矿与开采损失金矿量之和。
2.计算方法
开采回采率(K)=采出金矿量/动用资源储量×100%
(二)选矿(冶)回收率。
1.定义。
选矿(冶)回收率:选矿(冶)产品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质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选(冶)矿回收率(?)=精矿(冶炼产品)中有用组分质量/入选矿石中有用组分质量×100%
(三)综合利用率。
综合利用率指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1.定义。
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是指采矿和选矿(冶)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共伴生资源当量和占动用资源储量中共伴生当量和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因素,采取对共伴生矿种进行当量折合的计算方法。
式中,i:除主元素以外的第i种有价元素(有用成分),
i=1,2,3…n;
n:矿山企业利用的除主元素以外的有价元素(有用成分)的数量;
m:矿床内除主元素以外的可利用有价元素(有用成分)的数量,i=1,2,3…m;
选矿回收率主:矿床内价值、品位、稳定性最高的元素的选矿(冶)回收率;
选矿回收率i:矿床内除主元素以外的第i个元素 (有用成分)的选矿(冶)回收率;
价格i:矿床内除主元素以外的第i个元素(有用成分)的价格,一般按五年平均值计算。
品位i:原矿中除主元素以外的第i个元素(有用成分)的含量。
附件2
钼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钼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钼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钼矿矿山企业开发利用钼矿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其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钼矿大型露天矿山的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6%,中小型露天矿山或矿体形态变化大、矿体薄、矿岩稳固性差的矿山,其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3%。
2.地下开采。依据矿体厚度和钼品位的不同,钼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
表1 钼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 单位:%
矿体厚度(m) |
钼品位(%) |
||
≥0.2 |
0.2~0.1 |
≤0.1 |
|
H≤5 |
88 |
80 |
75 |
5<H<15 |
90 |
83 |
80 |
H≥15 |
92 |
85 |
85 |
(二)选矿回收率。
在保证生产合格钼精矿产品(钼精矿品位≥45%)的基础上,根据矿石结构构造类型、矿石入选品位等影响因素,钼矿选矿回收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2)。
表2 钼矿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单位:%
结构构造类型 |
入选品位(α,%) |
|||||
α≤0.06 |
0.06<α ≤0.08 |
0.08<α ≤0.10 |
0.10<α ≤0.20 |
0.20<α ≤0.50 |
α>0.50 |
|
块状、粒状 |
80.5 |
81.5 |
86 |
88 |
92.5 |
93.5 |
条带状 |
80 |
81 |
85 |
87 |
92 |
93 |
似层状、网脉状 |
79.5 |
80.5 |
84 |
86 |
91 |
92 |
浸染状、交代状 |
79 |
80 |
83 |
85 |
90 |
91 |
(三)综合利用率。
钼矿石中常伴生有钨、铋、铜、铅、锌、钴、铁、金、铌、铍、铼、铟、硒、碲、铀、硫等组分。当钼矿伴生组分达到表3含量要求时,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结合钼行业生产实际,当钼矿仅回收铜或钨伴生组分时,综合利用率应达到50%以上;当回收两种以上伴生组分时,综合利用率应达到40%以上。
表3 钼矿伴生组分综合评价指标表
组 分 |
含 量(%) |
组 分 |
含 量(%) |
钨(WO3) |
0.06 |
铜(Cu) |
0.1 |
铅(Pb) |
0.2 |
锌(Zn) |
0.4 |
铁(Fe) |
10 |
硫(S) |
1 |
铋(Bi) |
0.03 |
铼(Re) |
10g/t |
注:摘自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02)。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钼矿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钼矿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三率”指标应达到各相应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
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论证、社会公示,核定其“三率”指标。
(四)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或授权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和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会及时调整本指标的要求。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是指一定开采范围内原矿采出量占消耗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原矿采出量是采出矿石量扣除混入的废石和水分后的原矿量,原矿采出量与开采损失量之和等于消耗资源储量。
2.计算方法
开采回采率(K)=×100%=(1-)×100%
(二)选矿回收率。
1.定义。
选矿回收率是指精矿产品中某成分的质量与相应入选原矿中该成分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选矿回收率(ε)=×100%
=×100%
(三)综合利用率。
1.定义。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是指采选作业中各最终精矿产品中共伴生有用组分的质量之和与当期消耗矿产资源储量中利用的某一共伴生有用组分的质量与消耗资源储量中共伴生有用组分质量和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R)=×100%
附件3
铁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铁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铁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铁矿矿山企业开发利用铁矿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其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1)大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
(2)中小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2、地下开采。
根据铁矿矿床的围岩稳固性和矿体倾斜度等自然赋存条件的不同,地下开采铁矿的开采回采率应达到表1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1 铁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
围岩稳固性① |
矿体倾斜度② |
回采率(%) |
稳固 |
缓倾斜与急倾斜矿体 |
83 |
倾斜矿体 |
81 |
|
不稳固 |
缓倾斜与急倾斜矿体 |
79 |
倾斜矿体 |
78 |
|
极不稳固 |
缓倾斜与急倾斜矿体 |
77 |
倾斜矿体 |
75 |
注:①根据《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将矿体围岩稳固性划分为稳固(Ⅰ级、Ⅱ级、Ⅲ级)、不稳固(Ⅳ级)和极不稳固(Ⅴ级)三类;
②缓倾斜是指矿体倾角α<30°、倾斜是指矿体倾角30°≤α≤55°、急倾斜是指矿体倾角α>55°的矿体。
(二)选矿回收率。
根据含铁矿物的主要自然类型和磨矿细度的不同,铁矿的选矿回收率指标应达到表2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2 主要铁矿类型的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序号 |
铁矿类型 |
磨矿细度② |
选矿回收率③ |
备 注 |
|
1 |
磁铁矿① |
中细粒以上 |
95 |
指磁性铁回收率 |
|
细粒、微细粒 |
90 |
||||
2 |
赤铁矿(含镜铁矿) |
中细粒以上 |
75 |
|
|
细粒、微细粒 |
70 |
||||
3 |
磁-赤混合矿 |
中细粒以上 |
78 |
指磁铁矿与赤铁矿共生的混合矿 |
|
细粒、微细粒 |
72 |
||||
4 |
褐铁矿 |
中细粒以上 |
55 |
80④ |
|
细粒、微细粒 |
50 |
||||
5 |
菱铁矿 |
中细粒以上 |
80 |
焙烧工艺 |
|
细粒、微细粒 |
70 |
注:①磁铁矿是特指磁性铁占有率大于85%的铁矿。磁性铁占有率(ω)=入选原矿中磁性铁(mFe )含量(%)/入选原矿中全铁(TFe)含量(%)×100%;
②中细粒级:磨矿细度-0.074mm占90%以上;细粒级:磨矿细度-0.044mm占90%以上;微细粒级:磨矿细度-0.037mm占90%以上;
③除磁铁矿的选矿回收率特指磁性铁回收率外,其余铁矿种类的选矿回收率均指全铁回收率;
④指焙烧工艺条件下的指标要求。
(三)综合利用率。
综合利用率包含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尾矿综合利用率和选矿厂废水综合利用率。
1.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当共伴生矿物的品位达到表3规定的值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要对此元素的综合利用方式作出说明并确定指标要求。当共伴生的有用矿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暂时不能回收,或技术经济评价结论不宜综合利用的,应提出处置措施,为以后实施综合利用创造条件。
表3 共伴生元素综合利用规定值
共伴生元素 |
品位(%) |
共伴生元素 |
品位(%) |
硫(S) |
≥5 |
钼(Mo) |
≥0.02 |
磷(P) |
≥0.8 |
镍(Ni) |
≥0.2 |
二氧化钛(Ti02) |
≥5 |
锡(Sn) |
≥0.1 |
铜(Cu) |
≥0.2 |
五氧化二钒(V2O5)((V2O5))(V2O5)(V2O5)(V2O5)(V2O5)(V2O5) |
≥0.2 |
锰(Mn) |
≥3 |
钴(Co) |
≥0.02 |
锌(Zn) |
≥0.5 |
镓(Ga)、锗(Ge) |
≥0.001 |
2.尾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20%。尾矿综合利用包括回收利用尾矿库中的有价元素、利用尾矿做建筑材料或矿山回填等。
3.选矿厂废水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铁矿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铁矿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三率”指标应达到各相应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
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论证、社会公示,核定其“三率”指标。
(四)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或授权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和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会及时调整本指标的要求。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是指一定开采范围内原矿采出量占消耗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原矿采出量是采出矿石量扣除混入的废石和水分后的原矿量,原矿采出量与开采损失量之和等于消耗资源储量。
2.计算方法。
开采回采率(K)=×100%=(1-)×100%
(二)选矿回收率。
1.定义。
选矿回收率是指精矿产品中某成分的质量与相应入选原矿中该成分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选矿回收率(ε)=×100%
=×100%
(三)综合利用率。
综合利用率包含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尾矿综合利用率和选矿厂废水综合利用率等。
1.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
(1)定义。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是指采选作业中各最终精矿产品中共伴生有用组分的质量之和与当期消耗矿产资源储量中共伴生有用组分质量和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R)=×100%
2.尾矿综合利用率
(1)定义。
尾矿综合利用率是指矿山生产过程中,年度利用的尾矿量与年度产生的尾矿量的百分比。利用的尾矿量包括回收有价元素的尾矿量、用于制作建筑材料的量及矿山回填量等。
(2)计算方法。
尾矿综合利用率(Rw)= ×100%
3.选矿厂废水综合利用率。
(1)定义。
选矿厂废水综合利用率是指选矿生产过程中,年度产生的选矿废水质量减去年度排放的选矿废水质量与年度产生的选矿废水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附件4
铝土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铝土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铝土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铝土矿矿山企业开发利用铝土矿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其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铝土矿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3%。
2.地下开采。依据铝土矿的矿体厚度和铝硅比值(A/S)不同,铝土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
表1 铝土矿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 单位:%
矿体厚度(m) |
A/S≥10 |
10>A/S>5 |
A/S≤5 |
H ≥5 |
88 |
80 |
75 |
5>H>2 |
80 |
75 |
72 |
H≤2 |
75 |
72 |
70 |
(二)选矿回收率
根据铝土矿矿石类型和铝硅比值(A/S)不同,其选矿回收率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2)。
表2 铝土矿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矿石类型 |
铝硅比 |
选矿回收率 (%) |
备 注 |
沉积型 |
A/S ≥5 |
80 |
要求富集比达到1.8,尾矿铝硅比小于1.5。 |
5>A/S>3 |
76 |
||
A/S≤3 |
72 |
(三)综合利用率
铝土矿中的铁、镓、钪等共伴生资源在氧化铝工艺后回收,对仅有采选工序的矿山企业,其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作指标要求。
沉积型铝土矿常共生铁矿、硫铁矿、熔剂灰岩、煤矿、高岭土、陶瓷土、铁矾土等多种有用矿产,应加强综合评价与回收利用。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铝土矿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铝土矿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三率”指标应达到各相应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
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论证、社会公示,核定其“三率”指标。
(四)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或授权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和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会及时调整本指标的要求。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是指一定开采范围内原矿采出量占消耗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原矿采出量是采出矿石量扣除混入的废石和水分后的原矿量,原矿采出量与开采损失量之和等于消耗资源储量。
2.计算方法。
开采回采率(K)=×100%=(1-)×100%
(二)选矿回收率。
1.定义。
选矿回收率是指精矿产品中某成分的质量与相应入选原矿中该成分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选矿回收率(ε)=×100%
=×100%
(三)综合利用率。
1.定义。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是指采选作业中各最终精矿产品中共伴生有用组分的质量之和与当期消耗矿产资源储量中利用的某一共伴生有用组分的质量与消耗资源储量中共伴生有用组分质量和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未做指标要求,暂不列公式。
附件5
耐火粘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耐火粘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耐火粘土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项指标,是评价耐火粘土矿山企业开发利用耐火粘土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其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耐火粘土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3%。
2.地下开采。耐火粘土矿地下开采回采率不低于72%。
(二)选矿回收率
耐火粘土矿一般不进行选矿作业,暂不设置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三)综合利用率
耐火粘土矿常共伴生铝土矿、煤炭、石煤、镓矿、硫铁矿、铁矾土、熔剂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水泥配料用页岩、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陶瓷土等矿产,鼓励矿山企业回收利用,本公告暂不设指标要求。对于矿山废石的利用,鼓励有条件的矿山应用于矿山充填及制作建筑材料等。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耐火粘土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耐火粘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三率”指标应达到各相应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采矿权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
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论证、社会公示,核定其“三率”指标。
(四)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或授权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和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会及时调整本指标的要求。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是指一定开采范围内原矿采出量占消耗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原矿采出量是采出矿石量扣除混入的废石和水分后的原矿量,原矿采出量与开采损失量之和等于消耗资源储量。
2.计算方法。
开采回采率(K)=×100%=(1-)×100%
(二)选矿回收率。
耐火粘土矿一般不进行选矿作业,暂不列计算公式。
(三)综合利用率。
耐火粘土综合利用率指废石综合利用率。
1.定义。
废石综合利用率是指矿山生产过程中,年度利用的废石量与年度产生的废石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废石综合利用率(RF)=×100%
附件6
水泥用灰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
(试行)
水泥用灰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水泥用灰岩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项指标,是评价水泥用灰岩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水泥用灰岩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其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水泥用灰岩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
(二)选矿回收率。
水泥用灰岩矿一般不进行选矿作业,暂不设置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三)综合利用率。
水泥用灰岩矿为仅有采矿、加工工序的矿山企业,其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暂不设置指标要求。
水泥用灰岩矿废石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5%。利用的废石量包括与优质矿石搭配、用于制作建筑材料的量及表土复垦量等。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水泥用灰岩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水泥用灰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三率”指标应达到各相应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采矿权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
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论证、社会公示,核定其“三率”指标。
(四)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或授权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和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会及时调整本指标的要求。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是指一定开采范围内原矿采出量占消耗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原矿采出量是采出矿石量扣除混入的废石和水分后的原矿量,原矿采出量与开采损失量之和等于消耗资源储量。
2.计算方法。
开采回采率(K)=×100%=(1-)×100%
(二)选矿回收率。
水泥用灰岩一般不进行选矿作业,暂不列计算公式。
(三)综合利用率。
水泥用灰岩综合利用率指废石综合利用率。
1.定义。
废石综合利用率是指矿山生产过程中,年度利用的废石量与年度产生的废石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废石综合利用率(RF)=×100%
附件7
珍珠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珍珠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珍珠岩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项指标,是评价珍珠岩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珍珠岩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其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珍珠岩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二)选矿回收率
珍珠岩不进行选矿作业,其加工产品为不同粒径的珍珠岩砂,以加工产品产出率来衡量珍珠岩原矿利用率。
根据珍珠岩矿石特性,设定珍珠岩加工产品产出率不低于75%。
(三)综合利用率
珍珠岩矿为仅有采矿、加工工序的矿山企业,其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暂不作指标要求。
珍珠岩矿石在开采和破碎过程中产生大量尾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细分再利用;不能细分的,可用于磨剂、爆竹填充物或基建修路等。设定尾料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珍珠岩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珍珠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三率”指标应达到各相应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采矿权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
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论证、社会公示,核定其“三率”指标。
(四)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或授权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和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会及时调整本指标的要求。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是指一定开采范围内原矿采出量占消耗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原矿采出量是采出矿石量扣除混入的废石和水分后的原矿量,原矿采出量与开采损失量之和等于消耗资源储量。
2.计算方法。
开采回采率(K)=×100%=(1-)×100%
(二)选矿回收率。
珍珠岩一般不进行选矿作业,用加工产品产出率来衡量原矿利用率。
1.定义。
加工产品产出率是指加工生产的最终产品质量与消耗的原矿石质量百分比。
2.计算方法。
加工产品产出率(S)=×100%
(三)综合利用率。
珍珠岩综合利用率指尾料综合利用率。
1.定义。
尾料综合利用率是指加工产品时产生的尾料中被再利用的质量与尾料全部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尾料综合利用率(RW)=×100%
附件8
天然碱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天然碱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天然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项指标,是评价天然碱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天然碱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其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天然碱矿采用水溶法开采回采率不低于27%。
(二)选矿回收率。
天然碱矿不进行选矿作业,暂不设置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三)综合利用率。
天然碱矿为仅有采矿、加工工序的矿山企业,其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作指标要求。
碳化后的废液加热后(75℃)应重新注入井下用于开采使用,锅炉煤烟废气脱硫脱硝产生的芒硝、石膏和燃烧产生的煤渣应用作水泥原料,废料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5%。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天然碱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天然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三率”指标应达到各相应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采矿权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
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论证、社会公示,核定其“三率”指标。
(四)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或授权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和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会及时调整本指标的要求。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是指一定开采范围内原矿采出量占消耗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开采回采率(K)=×100%=(1-)×100%
(二)选矿回收率。
天然碱矿一般不进行选矿作业,暂不列计算公式。
(三)综合利用率。
天然碱综合利用率指废料综合利用率。
1.定义。
废料综合利用率是指加工产品时产生的废料中被再利用的质量与废料全部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废料综合利用率(Rf)=×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