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全面推开 |年底前须建机构设窗口
来源:省国土资源厅 作者: 时间:2015-10-12 00:00 浏览人次

 本报讯(记者 高长岭)9月1日,省政府召开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我省各地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今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机构组建、人员配置、窗口建立等工作。副省长李亚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要求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8月下旬印发的《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会议上,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汇报了“实施意见”起草经过,对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实施意见”指出,各地要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等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行业管理和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原职能部门承担。为保证不动产产权的稳定和连续,产权人不动产产权不发生变化不强制换发新证,各地原发放的各类合法不动产产权证书继续有效。全省统一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省、市、县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坚持依法开展公开查询,向社会提供便捷、全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要依法做好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今年9月底前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完成职责整合任务;今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职责整合任务。今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机构组建、人员配置、窗口建立、流程设置和衔接方案的制定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资料移交、系统对接等工作。今年4月29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单独设立河南省不动产登记局,省不动产登记局已成立运行。

  李亚说,要深刻领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整合方式和职能划分,强力推进职能整合,抓好机构建设,积极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各地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督查,加快进度,确保按时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任务。

   不动产统一登记离我们越来越近,这到底会给我省广大居民生活带来什么变化,记者当天为此专门走访了省不动产登记局局长蔡辉。

  不动产为何要统一登记?

  不动产是指什么?蔡辉说,《物权法》把“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就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由于我省不临海,因此,我省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土地、房屋、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统一作为不动产进行登记,是对原来分散登记的统一,并不是“重起炉灶”开始新的登记。

  为什么要实行统一登记?蔡辉介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以前不同的不动产权利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登记,客观上既容易出现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也造成机构重复设置、资源浪费、行政成本增加、不方便群众和企业以及“信息孤岛”等问题。

   统一登记承担反腐功能?

  有人认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可以有效抑制“房叔”、“房妹”囤积房屋,有利于反腐败工作。蔡辉对此解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根本目的和主要功能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而不是直接反腐。

  不动产统一登记会促使“房叔”们抛售房屋从而导致房价下跌吗?蔡辉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对各类社会经济活动都具有正面和良性的影响,从长远看,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建立长效调控机制,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反腐败、公务员财产公开等,则需要有关部门通过制订相关法律和纪律去推动,而不是由不动产统一登记解决的问题;房价的涨跌受制于众多因素,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应该没有直接关系。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要征税?

  微信、微博中不时有人转发此类信息,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是不是要开征房地产税?

  蔡辉说,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征收房地产税是当前两项重大改革任务,都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所以被社会广泛关注。但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前提条件,在分散登记模式下,同样可以开展征收房地产税的改革。

  不可否认的是,统一的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运行后,的确能够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和基础信息,可以更加有效支撑房地产税收改革工作,但是否征收房地产税、何时开征、征收多少,应当通过制订相关税收法律来规定,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没有直接关联。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意味着要开征房地产税,更谈不上老百姓将面临高额税费的问题。

  个人隐私信息如何保护?

  不动产统一登记到一个平台后,家庭财产等个人隐私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蔡辉说,按照规定,不动产信息遵循有限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查询,对不同主体提供分类查询服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保障有关当事人合法的登记信息查询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一方面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为国家宏观调控、科学决策提供准确数据支撑。另一方面,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查询设置了严密的规则。只有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才能够查询信息,也就是只能因为正当、合法的目的才能查询;司法机关等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证件才能查询。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登记资料,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泄露查询的资料,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家庭财产等个人隐私不会无条件、不受限制地全面公开,不会导致居民住址、身份等基本信息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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