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 时间:2019-04-02 00:00 浏览人次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省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省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承担全省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省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省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省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三)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四)推动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

  (十五)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六)管理河南省林业局。

  (十七)领导河南省煤田地质局。

  (十八)指导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的业务工作。

  (十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第五条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史志年鉴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

  (二)综合处。承担组织编制全省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相关工作。

  (三)法规处。组织起草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省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省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河南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审计处)。完善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组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省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八)国土空间规划局。拟订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省重大专项规划。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拟订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及拟订工作,组织拟订实施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处。拟订并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地质勘查管理处。负责管理全省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全省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编制全省地质灾害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

  (十三)矿业权管理处。拟订全省矿业权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省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工作。

  (十四)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拟订全省矿产资源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五)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全省基础测绘规划;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规范和监管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全省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全省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六)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保障协调办公室。负责督促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责任制落实;监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态势;建立完善省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协调工作机制。

  (十七)河南省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拟订省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制度和工作规则,落实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工作部署,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八)执法监督局。拟订全省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标准规范;负责省级执法事项和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组织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市县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开展执法稽查和业务培训。

  (十九)信访工作处。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二十)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拟订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科研项目;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拟订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负责外事管理工作。

  (二十一)财务处。承担全省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二十二)人事处。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省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195名(含单列编制1名)。暂核定厅长1名,副厅长5名,河南省自然资源总督察1名,总规划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8名。

  第七条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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