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来源: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作者: 时间:2014-10-14 00:00 浏览人次

   《行政许可法》和我厅《行政服务规则》规定,矿业权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矿业权的,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据此,自2014年11月1日起,凡属未在矿业权(含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应由企业法人代表前来提交本企业书面说明理由,否则不予受理;自2015年1月1日起,仍未在矿业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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