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保护办理规定
一、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公告”等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需保护的地质资料,汇交单位汇交地质资料时,需提交书面保护申请。
三、省地质资料馆资料汇交接待人员,根据汇交的地质资料与书面保护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符合保护规定,填办地质资料保护申请登记表,经资料馆领导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处批准后,进入保护期。
四、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0日内,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5年。
地质资料保护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