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资料汇交指南
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从事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地质工作,以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开展各类地质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查(察),必须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河南省地质资料汇交指南。
一、 谁汇交(汇交人)
1.凡是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法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
2.凡是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允许出资人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代其履行汇交义务。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连带汇交义务。
3.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4.地质工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合同约定一方是汇交人。
5.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
二、汇交什么(汇交内容)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规定的经评审、验收的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三、何时交(汇交期限)
1.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2.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
3.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起内汇交;
4.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5.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
6.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
7.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
8.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9.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自该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汇交;无需评审
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10.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
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
11.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四、怎么交(汇交要求)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2. 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
准、要求。
3.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是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并经审查后的地质成果报告及附件等材料;同时,还要包括项目任务书、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原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应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制件等。
4.地质资料完整、齐全;
5.制印清晰,着墨牢固(文字、图件的复印件、蓝图不能做为合格资料的汇交);规格、格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6.在汇交纸介质地质资料的同时,应汇交与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⑴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地质资料;⑵《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地质资料;⑶矿产开发勘探及闭坑矿井地质资料;⑷小型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小型灾害地质资料⑸“省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及小小矿地质资料汇交纸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各两份。
7.电子文档的制作要按 “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 (国土资发[2002]93号)制作。
8、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57号)要求汇交。需汇交原始资料目录清单、原始资料扫描件、原始资料汇交审查意见表。
9、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0号),目前只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五、汇交管理机关(向谁交)
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海洋地质资料需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理部门汇交外,其他地质资料的汇交采取属地化管理,即由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汇交。具体汇交地点:受河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委托接收、验收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河南省地质博物馆资料档案部(国土厅办公楼1410房间 )。权益保障:需办理地质资料保护,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可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办理地质资料保护登记手续。
七、法律责任(违反规定怎么办)
依法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是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汇交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制裁。
1.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2.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联系方式:河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0371—68108135
河南省地质资料管藏机构: 0371—68108356、68108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