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借阅须知
第一条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制订本须知。
第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借阅、摘录、复制己公开的地质资料;需要借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同时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借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国土资源部(厅、局)批准,可无偿借阅利用批准范围内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 借阅程序如下:交验证件→自查资料目录→填写借阅单→清点借阅资料→查阅资料→阅毕依序还原整理→管理人员检查清点→注销借阅单→离馆。
第五条 地质资料谢绝外借。复制资料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在指定地点进行,复制品通过复验方可带出。
第六条 摘录、复制地质资料只限借阅者使用,不得提供他人。
第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按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借阅利用。
第八条 爱护地质资料,不得涂改、标注、损毁、散失,违者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