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土〔2012〕11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驻马店市2012年度第七批城市
建设用地的批复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驻马店市2012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驻政土〔2012〕110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转用并征收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关王庙村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27.7247公顷、其他农用地1.5220公顷、林地0.0248公顷;征收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关王庙村集体建设用地0.4910公顷、未利用地0.2760公顷,共计30.0385公顷(其中耕地27.7247公顷),作为你市2012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同意你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你市和泌阳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已补充27.7247公顷耕地的质量。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四、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规定将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件:驻马店市2012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1127号附件.xls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6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批复
主办:省国土资源厅 督办:省政府办公厅五处
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