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土〔2012〕11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安阳县2012年度第一批调整城市
建设用地区位的批复
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阳县2012年度第一批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区位的请示》(安政土〔2012〕266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阳县征收拟调整用地区位内白璧镇东北务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6.9936公顷、其他农用地1.4311公顷,合计8.4247公顷(其中耕地6.9936公顷),作为该县2012年度第一批调整城市区位建设用地。核减申请用地面积0.1466公顷。同意该县国土资源局按核减后面积拟订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你市和安阳县要认真落实分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将未实施征收的被调整土地8.4247公顷(其中耕地7.6119公顷),仍确定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你市和安阳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四、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你市和安阳县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并将供地情况经安阳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件:1.安阳县2012年度第一批拟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区位明细表
2.安阳县2012年度第一批被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区位明细表1123号附件.xls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6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批复
主办:省国土资源厅 督办:省政府办公厅五处
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