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土〔2012〕110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新乡市实施2011年度第五批城市
建设用地的批复
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实施2011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新政土〔2012〕151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批次用地已经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1〕768号文件下达批复。同意你市实施转用并征收卫滨区等3个区平原乡等4个乡镇王湾村等1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56.6905公顷、林地11.7536公顷、其他农用地4.6836公顷;征收卫滨区等3个区王湾村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5.8488公顷,共计78.9765公顷(其中耕地56.6905公顷),作为你市实施2011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同意你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二、你市和原阳县、延津县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已补充56.6905公顷耕地的质量。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四、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规定将供地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新乡市实施2011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1109号附件.xls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批复
主办:省国土资源厅 督办:省政府办公厅五处
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