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土〔2012〕110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鲁山县2012年度第三批城市
建设用地的批复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鲁山县2012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平政土〔2012〕89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鲁山县转用并征收鲁阳街道办事处六街街民委员会集体耕地3.2096公顷、园地0.1015公顷;征收鲁阳街道办事处六街街民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0.1191公顷,共计3.4302公顷(其中耕地3.2096公顷),作为该县2012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同意该县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你市和鲁山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已补充3.2096公顷耕地的质量。
三、你市和鲁山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四、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你市和鲁山县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并按照规定将供地情况经平顶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批复
主办:省国土资源厅 督办:省政府办公厅五处
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