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土〔2011〕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汤阴县2010年度第三批城市
建设用地的批复
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汤阴县201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安政土〔2010〕183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汤阴县转用并征收伏道乡伏道三街村集体耕地5.2489公顷、其他农用地0.4796公顷,伏道乡伏道一街村集体耕地2.06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9公顷,城关镇五里村集体耕地7.8862公顷、其他农用地0.2216公顷,白营乡南陈王村集体耕地15.6271公顷、其他农用地1.1483公顷;征收伏道一街村集体耕地3.8496公顷、其他农用地0.3597公顷,共计36.9245公顷(其中耕地34.6754公顷),作为该县201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同意该县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林州市、南乐县国土资源局拟订的补充耕地方案。
二、你市和汤阴县、林州市、南乐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已补充30.8258公顷耕地的质量。
三、你市和汤阴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四、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你市和汤阴县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并按照规定将供地情况经安阳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批复
主办:省国土资源厅 督办:省政府办公厅五处
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濮阳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