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土〔2011〕1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镇平县2010年度第四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201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宛政土〔2010〕342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镇平县征收涅阳街道办事处东关村八组集体建设用地4.3729公顷,雪枫街道办事处泰山庙村三组集体建设用地3.8499公顷,五里河村三组集体建设用地1.1709公顷,共计9.3937公顷,作为该县201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同意该县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你市和镇平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三、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你市和镇平县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并按照规定将供地情况经南阳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批复
主办:省国土资源厅 督办:省政府办公厅五处
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