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土〔2011〕1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汤阴县2010年度第一批调整城市
建设用地区位的批复
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汤阴县2010年度第一批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区位的请示》(安政土〔2010〕185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汤阴县调整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转用并征收拟调整用地区位内白营乡杨村等2个村集体耕地10.8771公顷、其他农用地0.3565公顷,合计11.2336公顷(其中耕地10.8771公顷),作为该县城市建设用地。同意汤阴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二、你市和汤阴县要认真落实分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将未实施征收的被调整土地11.2680公顷(其中耕地10.8989公顷)仍确定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你市和汤阴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你市和汤阴县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规定将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件:1.汤阴县2010年度第一批拟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区位明细表
2.汤阴县2010年度第一批被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区位明细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批复
主办:省国土资源厅 督办:省政府办公厅五处
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