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土〔2011〕2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灵宝市2010年度第一批调整乡镇
建设征收土地区位的批复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灵宝市2010年度第一批调整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区位的请示》(三政土〔2010〕172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灵宝市征收拟调整用地区位内川口乡南沟村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32.1502公顷、园地1.4928公顷、其他农用地0.5119公顷,合计34.1549公顷(其中耕地32.1502公顷),作为该市乡镇建设用地。核减申报拟调整土地面积0.0815公顷。同意该市国土资源局按核减后面积拟订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二、你市和灵宝市要认真落实分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将未实施征收的被调整土地34.2365公顷(其中耕地18.6851公顷)仍确定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你市和灵宝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四、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你市和灵宝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供地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供地,并按照规定将供地情况经三门峡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件:1.灵宝市2010年度第一批拟调整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区位明细表21号附件1.xls
2.灵宝市2010年度第一批被调整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区位明细表21号附件2.xls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批复
主办:省国土资源厅 督办:省政府办公厅五处
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14日印发